法律分析:被收養人必須是未滿14周歲的喪失父母的孤兒,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收養人須具備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滿30周歲的條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應當征得其他撫養義務人的同意;有配偶者應當共同收養子女等等。
法律依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第四條 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通過所在國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收養組織)轉交收養申請并提交收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前款規定的收款人的收養申請、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是指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或者領館認證的下列文件:
(一)跨國收養申請書;
(二)出生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
(五)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六)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七)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同意其跨國收養子女的證明;
(八)家庭情況報告,包括收養人的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當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于照顧兒童的特點等。
在華工作或者學習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提交前款規定的除身體健康檢查證明以外的文件,并應當提交在華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職業、經濟收入或者財產狀況證明,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以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一)無子女;(二)有 撫養 教育被 收養 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另外,法律規定了如果 收養孤兒 的話,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此外,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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