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育不需要交罰款,未婚生育不屬于違法行為,以前未婚生育需要交社會撫養費,而現在國家已經修改了相關規定,不需要再交社會撫養費。此外,《民法典》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
法律客觀: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以下處罰:(一)不按期參加生殖健康檢查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二)不按規定采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三)違反生育證管理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從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征收男女雙方的社會撫養費:(一)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分別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個人實際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實際收入的三倍計征社會撫養費。(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三個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分別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個人實際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實際收入的六倍計征社會撫養費。違法收養子女的,按前款規定處理。第三十九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第四十條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或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生育兩個子女的,不得擔任領導職務,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直至開除公職;生育三個以上子女的,開除男女雙方的公職;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法律分析:1、未依法取得夫妻關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2、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個子女不滿3周歲且女方不滿26周歲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3、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領生育證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三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四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第五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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