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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能不能要求賠償(離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賠償或補償)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10-22 15:41:09

離婚要求男方賠償可以嗎

離婚要求男方賠償可以嗎

  離婚要求男方賠償可以嗎,對于男女雙方在婚姻無法繼續下去的時候,他們唯一的解決辦法就是選擇離婚。但是很多人在離婚的時候都想要一定的補償,那么,離婚要求男方賠償可以嗎。

  離婚要求男方賠償可以嗎1

   一、離婚可以要求賠償嗎

  在夫妻雙方同意行政離婚的情形下,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已達成協議,法律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不必進行干預;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不能達成協議,則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1、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中,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應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離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方式宜兼采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兩種形式。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形式,也可適用非財產責任和財產責任兩種方式。過錯配偶的違法行為造成無過錯配偶的精神創傷的,可以請求給付撫慰金。無過錯配偶的名譽權等如受損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形。

   二、離婚后無能力支付賠償金怎么辦

   1、補償協議需要履行。

  如果男方是迫于女方及其家人的壓力,在不情愿的情形下簽訂的補償協議,但是補償協議簽訂已超過一年,即使協議顯失公平,也錯過了請求撤銷的訴訟時效,只能按協議來履行。

  2、如果男方不履行,女方需要依此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履行,如果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訴訟請求,女方才可以持法院生效的判決申請強制執行,不經起訴,女方不能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男方可在訴訟過程中說明簽訂協議的過程,說明男方并非自愿簽訂,看法官如何處理。如果一審女方勝訴,男方可以提起上訴,拖延判決生效時間。

  3、即使女方向法院起訴勝訴,男方如果確實無力履行該判決,法院也不會強制執行,只能等男方有財產可供執行時才能執行。

  補充:如果你們簽訂的補償條款是在離婚訴訟中,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中所約定的,則該補償條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女方是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

  離婚要求賠償的必須要滿足法定的情形才可以,而此時的離婚賠償金則需要根據多方面的因素才能確定。而要是離婚后無力支付賠償金的話,當事人之間可以先協商,要是無法協商一致的話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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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離婚賠償在法律上是沒有統一的標準,主要是根據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創傷來進行賠償。但是如果夫妻之間另外一方采用暴力毆打,遺棄的方式對待自己的伴侶,從而導致另外一方遭受了嚴重的精神損失的,那么人民法院在判決的時候,判定賠償義務人所賠償的精神損失費會高很多。

   二、可以要求另外一半賠償精神損失費的情況

  婚姻法第46條說明,在婚姻存續期間,另外一方有重婚行為,婚后與異性同居行為,在家庭中對另外一半使用家庭暴力,有虐待或者是遺棄家庭成員的。并且受害方沒有過錯的,可以要求賠償。

   1、重婚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6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和她進行同居或者是重婚的行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受害者可以要求另外一半賠償精神損失。在婚姻法里對于重婚和伴侶和他人同居都有著理論上和務實上的區別。重婚是當事人已經結婚,但是又以結婚的名義和另外的異性結婚。

  而高人民法院對于配偶者和他人進行同居的司法解釋是,當事人已婚,但是又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婚外的異性,不采用夫妻的名義,來維持和穩定的共同同居。

  雖然重婚罪和婚后與另外的異性同居在形式上有一定的區別,但是總歸來講,都違法了婚姻法里面所規定的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忠于婚姻是婚姻之間存在的根本,違反了忠實義務就構成對伴侶的侵害。法律上列舉了重婚罪和在婚姻存續期間和另外的異性同居,受害者可以要求賠償的規定,其目的就是在于保護穩定的夫妻關系,而在發生這樣的事件之后也可以讓受害者得到一定的經濟賠償。

   2、家庭暴力

  我國婚姻法第46條所規定的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而這樣的方式給受害者造成了一定精神或者是肉體上的傷害。所以國家婚姻法規定,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時候,可以要求另外一方賠償精神損失。

   3、遺棄

  婚姻法第46條還說明,受害者還可以采用遺棄家庭成員的方式,要求另外一半賠償精神損失。而遺棄的含義是指,受害者在患病的情況下,另外一半為了逃避責任,而進行的遠走高飛,或者是消失。同時也指在婚姻存續期間拒絕和對方同居,或者是沒有理由的外出不歸。

  對于遺棄罪,法律的解釋是在雙方關系存續妻期間,另外一方消極怠慢對方,沒有在身體上,物質上,精神上對對方進行關愛。從而導致伴侶出現一定的精神損傷,或者是自殘的行為。

  離婚要求男方賠償可以嗎3

   一、離婚時怎么要求男方賠償

  離婚時女方一般會向男方索要精神損害賠償,離婚時可以要求索賠的條件大質有: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幾種情況可以構成過錯離婚,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離婚并索要賠償,但是賠償金額不能高于五萬元。

   二、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須具備的條件

  1、主張該損害賠償方須對離婚無過錯,這個條件意思是即使有過錯,如果該過錯未導致離婚(與離婚無因果關系)亦視為無過錯。

  2、過錯方需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法定過錯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只有這幾種情形才構成離婚過錯。

  3、該過錯須與離婚有因果關系,即該過錯導致離婚。如果雖有過錯但雙方未離婚則不能主張此損害賠償。

  4、該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提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須區分行政離婚與訴訟離婚而有不同。在行政離婚離婚后1年內可以另行向法院主張。訴訟離婚的原告須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該主張。否則在判決或者調解離婚后不得另行主張;訴訟離婚的被告若不同意離婚,但法院判決離婚的,可在判決生效后另行以訴訟方式提起該損害賠償請求。但無論是行政離婚還是訴訟離婚,若該過錯在離婚后才發現的,不得主張,理由在于該過錯與離婚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三、離婚補償的條件和方式

  根據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在補償的方式上,一般要求是一次性給付,適用離婚補償制度的條件有以下幾方面:

  1、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期間實行的是分別財產制,即要求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這是因為,在實行法定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切財產,雙方都可以分割,分割時雖也考慮財產的來源,但如雙方都沒有可以照顧的特殊原因,共同財產基本上是等分的,這樣沒有經濟收入的一方在離婚時就可得到對方的財產,這就間味著其家務勞動得到了肯定。

  2、權利的享有須以特定義務之履行為對價。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為撫育之子、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即要求一方為了家庭的利益做出了大量的貢獻。離婚補償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承認家務勞動或協助工作的價值。在夫妻分別財產制度下,離婚時雙方無共同財產,如不作出一定的補償,作出貢獻的一方的價值就無從體現。

  3、權利人只能是夫妻雙方中的一方當事人。婚姻法為私法,這種補償請求權在于保護當事人的個人利益,是典型的私權,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如果當事人認為放棄這種權利不會對其基本生活造成困難,法律并不強加干涉,所以當事人以外的利害關系人無權享有。

  4、離婚補償的請求只能在離婚時提出,即只有在雙方準備離婚或者其中一方提出的離婚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才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此外,這種補償并非離婚財產分割的考慮因素,而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權。

  綜上所述,離婚的時候如果對方存在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另一方是可以要求離婚賠償的,當然這個是誰主張誰舉證,申請離婚賠償也是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的,這樣法院在審理過錯中才會確定是否應當作出賠償以及怎樣賠償。

夫妻離婚女方會得到賠償嗎

一、 離婚 女方會得到賠償嗎 在夫妻雙方同意行政離婚的情形下,如果雙方就 離婚損害賠償 問題已達成協議,法律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不必進行干預;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不能達成協議,則可以通過 訴訟離婚 ,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1、符合《 婚姻法 》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 離婚訴訟 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 訴訟 。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中, 一審 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二審 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應包括物質損害和 精神損害 。離婚損害賠償的 民事責任 方式宜兼采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兩種形式。離婚 精神損害賠償 的責任形式,也可適用非財產責任和財產責任兩種方式。過錯配偶的違法行為造成無過錯配偶的精神創傷的,可以請求給付撫慰金。無過錯配偶的名譽權等如受損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形。 二、 離婚賠償 金一般是多少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賠多少是每個請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受害方都關注的焦點,但是,由于我國對精神損害賠償并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對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賠多少也沒有明確的數額標準。 具體離婚 賠償金 賠多少要具體情況,并結合地區的經濟水平具體分析。一般性精神損害 賠償標準 為1000元—3000元;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實際需要,可能會比上述賠償要高一些。 一般,離婚精神賠金額要能夠足以撫慰受害人遭受的心靈上的創傷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時,要考慮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 究竟在夫妻離婚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要求對方做出賠償呢?這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有些情況下其實可以要求賠償,同時也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有些情況下則就不能了。如果你遇到了這種情況,可以要求另一方給予補償。至于具體的要不要求補償,要求補償多少都是需要根據自己的情況而定的。

離婚女方可以提出補償嗎

離婚女方可以提出補償嗎

  離婚女方可以提出補償嗎,現代社會離婚已經是一個比較普遍的現象了,畢竟長久安穩地經營一段感情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很多女性在婚后為了養育孩子與社會脫節,離婚后就要面臨諸多生活上的問題,那么我們來看一下離婚后女方可以提出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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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時對于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女方可以請求補償。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也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如果一方有過錯行為導致雙方離婚的,無過錯方也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女方提出離婚可以要求賠償。如果夫妻一方存在過錯,如與他人重婚、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其他重大過錯等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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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方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這是民法典就離婚時夫妻間權利義務延伸而形成的一項權益保護制度。請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已經以書面方式約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即夫妻雙方已選擇了約定財產制來分配夫妻財產。

  (2)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對方工作等而付出了較多的義務。由于一方用大部分精力來照顧子女、老人或協助另一方工作,而這些義務本屬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由一方主要履行這些義務,勢必會影響他(她)的經濟收入。按照約定財產制,其財產權利將受到損害。因此,有權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補償。這也是夫妻間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體現。

   全職太太離婚可要求經濟補償嗎

  網友提問:我老公是某公司的采購部經理,常年在外地出差。我為了照顧孩子,不得不辭去工作,當起了全職太太。但日子久了,老公覺得我思想落伍,沒有共同語言,加上兩人長期兩地分居,感情出現裂痕,經過商議,決定離婚。因為我沒有工作,沒有經濟來源,這么多年為家庭付出,便要求老公付給經濟補償。老公堅決反對,我想問下,我可以提出這樣的要求嗎?

  解答:可以。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中為家庭多承擔責任、多履行義務的一方,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根據您所述的情況,您因照顧孩子,打理家務等而失去工作,可以認定為付出了較多的義務,因此離婚時有權要求對方給予補償。

   離婚經濟補償的數額是多少

  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婚姻生活中對家庭生活付出較多一方經濟上的補償。是給予補償的數額和給付方式,應首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協議不成時,應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雙方各自財產狀況以及一方多付出義務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確定。

  具體操作時,要考慮以下因素:

  (1)少付出義務一方因之獲得的利益。獲得的利益不僅包括有形的財產價值,如收入、購置的房產等,而且包括無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憑、執照、專業職稱、尚未獲得利益的知識產權等。在確定補償數額時,既應考慮少付出義務的一方因而獲得的有形財產價值,更應考慮因之獲得的無形的可期待財產利益的價值。

  (2)一方付出義務的.多少。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夫妻分別財產制的限制。這種根據付出家務勞動的強度和時間、協助對方工作的多少來確定補償數額,實際上就是將家務勞動和協助工作的價值貨幣化。為此,可以將向市場購買同等工作量的家務勞動所需要的價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費多少成本作為參考因素。

  (3)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經濟能力。如果對方的經濟能力無法達到受補償方的要求,即使確定了高額的補償數額,在實際操作中因為不能實現則沒有任何意義。

  經濟補償金就是我們所以界的意義,與工傷補償金等等的性質相同,都是由于當事人受到了不應受的傷害,法律為了保護當事人利益所設置的經濟性補償。如果女方符合法律法規當中的條件設置,當然是可以向男方提出離婚經濟補償金的,法院也會根據情況予以支持。

  離婚女方可以提出補償嗎3

   一、離婚時女方補償嗎

  離婚賠償,嚴格的說是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其中一方發生重大過錯導致的離婚中,過錯方要對無過錯方所遭受的精神和物質損害進行民事責任賠償。常見的重大過錯有:婚內與他人同居、婚內再次結婚、有家暴和虐待遺棄行為。無論男方還是女方,只要遭受到過錯方的損害,在提起離婚訴訟時順帶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可以獲得適量的離婚賠償。

  離婚補償,嚴格的說是離婚經濟補償,保護的是婚內付出更多義務的一方。在夫妻雙方提出離婚時,在家庭事務中付出較多的一方,有權力向另一方提出適當的離婚補償,法院會依法受理并進行判決。

   二、起訴離婚的程序

   1、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2、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3、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三、起訴離婚需提交的材料

   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離婚后還能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嗎

離婚損害賠償應該在離婚時提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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