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離婚時對方隱匿財產的方法為:先找出證據證明其具有隱匿財產的行為,再證明其隱匿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然后向法院起訴,或者雙方協商分割份額共同財產時,對該方當事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對于隱瞞財產的分割比例問題,需要法院依據過錯大小、具體案情等綜合認定,對于隱匿財產的一方依法應少分,但對于另一方以對方隱瞞夫妻共同財產存在錯誤為由,要求涉案財產全部歸自己所有的訴訟請求也不應支持。 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產、存款、股票基金、保險等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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