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撤銷婚姻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1、婚姻可以被撤銷嗎? 婚姻最重要的原則就是意志自由。一方以任何理由威脅對方結婚,被威脅一方被迫同意結婚的情況顯然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宗旨,可以由當事人申請撤銷該婚姻。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是否可以被撤銷,主動權完全掌握在當事人手中。如果一方在婚后完全愿意接受這段“被脅迫而成的婚姻”,那么,任何人也不能強迫他們去撤銷婚姻,這和后面將要提到的“無效婚姻”有本質的不同。 只有存在脅迫,婚姻才可以被撤銷。在其他任何情況下,婚姻都不可以被撤銷。這里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參考法條:《婚姻法》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 2、如何申請撤銷婚姻?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該手續時,當事人必須攜帶下列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的判決書。 另外必須要特別注意的是:撤銷婚姻的申請,必須要在婚后1年之內,由被脅迫一方主動提出。之所以要規定這樣一個時間限制,是為了盡量維持婚姻關系的穩定性。如果婚姻登記已經過了1年,受脅迫一方只能提起普通的離婚訴訟。也就是說,可撤銷婚姻締結時間只要超過1年,在法律上就會被視為完全合法的婚姻。 參考法條:《婚姻法》第十一條。《婚姻登記條例》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四十一條。 3、婚姻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可撤銷婚姻? 婚姻登記機關對可撤銷婚姻的處理程序非常簡單:只要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并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分配和債務問題的,就可以立即撤銷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如果涉及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等問題,當事人只能找法院解決。
婚姻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可撤銷婚姻目前只剩兩種,一種是當事人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另一種是當事人患有不適于結婚的重大疾病,但未告知另一方當事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關于婚姻可撤銷的五種情形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婚姻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1、可撤銷婚姻目前只剩兩種,一種是當事人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另一種是當事人患有不適于結婚的重大疾病,但未告知另一方當事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法律依據: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可撤銷婚姻什么時候開始無效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由于結婚當時違背了雙方自愿的原則,不具備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因此在結婚之后的一段時間內,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由此使該婚姻自始無效的法律制度。同無效婚姻一樣,可撤銷的婚姻與離婚是不同的。婚姻撤銷后就意味著它從一開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認,是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而離婚則是解除現有的有效成立的婚姻,它的前提是承認現有的婚姻有效成立。因此,兩者在法律意義及法律后果上都是不同的。 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由于撤銷婚姻也是對現有的婚姻從根本上的否定,因此撤銷婚姻的機關也應當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在我國,當事人自己不能隨便撤銷婚姻,只能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是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它們來撤銷婚姻,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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