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認定規則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條【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當事人提供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工作人員查驗上述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二)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注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系。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三)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婚姻登記處擬寫撤銷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準,并印發撤銷決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將該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并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新修訂的婚姻法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規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二)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三)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法律客觀:
婚姻的無效和可撤銷,是指違反婚姻成立的實質或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承辦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過程中,作為一個律師有時會遇到涉及婚姻的無效與撤銷方面的法律問題,即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法律處理問題。現將這方面的有關法律規定及處理方法作一總結和闡明,以利于我們今后能夠更加準確的理解、掌握和運用。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的違法結婚。即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關系時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實質要件,違反了結婚的禁止性條件,因而該婚姻不具有正常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婚姻無效的,為未達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應當注意的是,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如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有關婚姻無效的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允許當事人上訴。可撤銷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缺乏結婚的合意,因受對方或第三方的脅迫而締結的違法婚姻。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這里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由受脅迫一方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親自提出。另外,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于此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超過了一年的申請時效的,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只能按離婚程序來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當視為共同共有,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撫養問題,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義務的規定。這里所稱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向哪個機關提出
請求撤銷婚姻可以向哪些機關申請 婚姻撤銷的請求權人既可以依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宣告婚姻撤銷,也可以依訴訟程序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撤銷。
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婚姻登記條例》第9條規定,第九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申請撤銷婚姻的程序是什么 1、當事人提供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工作人員查驗上述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注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系。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3、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婚姻登記處擬寫撤銷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準,并印發撤銷決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將該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并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什么是可撤銷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為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愿的原則。所以,法律賦予受脅迫一方撤銷該婚姻的權利。 撤銷婚姻的程序 婚姻的撤銷權須按法定方式行使,當事人不得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自行撤銷。我國婚姻法第11條規定撤銷權人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此,撤銷婚姻可以采取行政程序或者訴訟程序。 1、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記機關宣布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2、訴訟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婚姻。受脅迫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請求撤銷婚姻的訴訟,一律應當以判決方式結案,而不應以調解方式結案。因為確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據客觀事實依法認定,而不能依當事人意愿而定。二是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婚姻時,應對所涉及的子女和財產問題一并處理,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既可采用調解方式,也可采用判決方式。對于撤銷婚姻的一審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以上兩種程序當事人可任選一種適用。需要注意的是,受脅迫而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的,必須是能夠出具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婚姻登記機關才能宣布撤銷婚姻。受脅迫方雖然能夠出具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但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依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以便解決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 婚姻被撤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婚姻可撤銷的法定原因
婚姻可撤銷的法定原因如下:
1、一方非法限制另一方人身自由而達成的婚姻,為可撤銷婚姻;
2、因一方脅迫另一方而達成的婚姻,為可撤銷婚姻;
3、一方隱瞞患有重大疾病而登記的婚姻,屬于可撤銷的婚姻。
無效婚姻可以變為有效婚姻,具體如下:
1、通過補辦登記手續,使欠缺婚姻登記形式要件的無效婚姻為有效婚姻;
2、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婚后經過治療,已經痊愈的。因無效的條件消失,而轉化為有效婚姻;
3、重婚而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不能轉為有效婚姻。
受理撤銷婚姻登記申請應具備條件如下: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3、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4、當事人持有: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綜上所述,可撤銷婚姻有這些法定事由:一方因受到脅迫而結婚的;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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