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財產怎樣分割
依據民法典規定,訴訟離婚的,分以下2種情況來進行財產分割。分別是: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會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情況,具體處理;2、夫妻個人財產。通常情況下,夫妻個人財產不參與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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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財產怎樣分割
起訴離婚財產怎樣分割在起訴離婚時分割財產會尊重夫妻雙方的個人意愿,由雙方進行協商,達成統一的分割財產方案。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分割財產時,通常遵循平等分割的原則。雙方平等地享有財產權利,相對應的,對于夫妻共同債務,也應該平等地分擔。
【法律分析】
除此以外,法院會給予女方、撫養子女一方以及無過錯方適當傾斜照顧。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因為在離婚時,應該充分考慮到今后子女的教育撫養費用等問題,并且長期脫離社會的家庭婦女,在離婚后失去收入來源,在相當一段時間內難以找到工作,生活通常會出現困難。因此在分割財產時,需要充分考慮,給予適當的照顧。當然,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方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不可分物按照實際需要和有利于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得到的一方應依據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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