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無法當場出具,我國新增離婚冷靜期的規定,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在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的期限。 雙方協議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經過30天的冷靜期后,可以領取離婚證。 在冷靜期內,任意一方撤銷離婚的,雙方仍是合法夫妻關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不能。就算雙方都同意,也不能當天就拿到離婚證,至少需要一個月的時間,也就是法律規定的協議離婚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又稱離婚熟慮期,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愿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
離婚冷靜期原則上僅適用于登記離婚即兩愿離婚,不適用于訴訟離婚。同時離婚登記冷靜期具有法定期間,其法律效力是在法定期間內延緩當事人離婚請求權的效力而發生,即通過期間的設定,由當事人自行評判的離婚意愿是否真實強烈,決定是否繼續或者終結離婚登記程序。
辦離婚不是當天去辦當天能拿到離婚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實施后,協議離婚有30天冷靜期,所以是不能當天拿證的。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雙方的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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