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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申請撤銷婚姻(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權人是)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10-23 02:23:52

可撤銷婚姻的時間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婚姻關系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是,婚姻關系的法律效力需要經過國家機關的登記確認,即領取結婚證書。因此,婚姻關系的生效時間應該是結婚登記之日起。
那么,可撤銷婚姻的時間限制是多少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關系可以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由當事人協議離婚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而婚姻關系的撤銷,是指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特定原因,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關系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關系的撤銷應當在下列情形中進行:
1. 一方有重婚行為的;
2. 一方有欺詐行為的;
3. 一方有重大缺陷的;
4. 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可以看出,婚姻關系的撤銷需要滿足特定的條件,而婚姻關系的撤銷時間限制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根據司法實踐和法律常識,婚姻關系的撤銷應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進行,而不應當超過一定的時間限制。
因此,如果當事人想要撤銷婚姻關系,應當盡早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以避免超過時間限制而無法撤銷婚姻關系的情況發生。同時,當事人應當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以便在合適的時間內采取相應的法律行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撤銷婚姻具備什么條件

撤銷婚姻具備的條件如下:
1、結婚的一方被對方或者第三人脅迫違背自身意愿締結婚姻的。
2、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但是在結婚登記前隱瞞了對方,結婚后對方發現這一事實要求撤銷的。
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具體如下:
1、受害人自愿提出撤銷申請;
2、存在脅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方不如實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形而登記結婚的情形之一;
3、在法定撤銷期限內提出撤銷申請。
撤銷婚姻登記的具體步驟如下:
1、必須有人提出申請。通常是受到脅迫的一方,也就是弱勢的一方在恢復了自由或者是申請能力的時候,就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進行撤銷結婚登記的請求,在得到了這樣的請求之后,婚姻登記機關就要選擇受理案件;
2、進行審查。當申請被婚登記機關受理了之后就要對這件事情的真實性以及當時是否出現著可撤銷的情況進行審查。此時就要注重證據,看當時雙方到底有沒有來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以及當時的狀況是怎樣的,這些都是要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以及對于錄像的重新審查或者是其他證據的分析而得到的;
3、批復。如果查證確實存在著可撤銷的情況,就可以報批上級主管部門,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此申請,就可以向社會公告。至此撤銷婚姻的手續告一段落,當時的結婚登記已經不復存在,雙方恢復了單身的狀態。
綜上所述,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婚姻無效的婚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婚姻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民法典婚姻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一、婚姻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的規定,可撤銷婚姻目前只有兩種,一種是當事人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另一種是當事人患有不適于結婚的重大疾病,但未告知另一方當事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二、可撤銷婚姻的撤銷請求權人是誰
  有權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人只能是因脅迫結婚的被脅迫人。這是由于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受脅迫方在締結婚姻關系時,不能真實的表達自己的意愿,婚姻關系違背受脅迫方的意志。
  為了貫徹執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讓受脅迫方能充分地表達自己的婚姻意志,民法典規定,盡管脅迫的婚姻已經成立,但是受脅迫方仍可以在脅迫的婚姻成立后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其婚姻效力的申請。由于脅迫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在締結婚姻關系時,并沒有違背自己真實的婚姻意思,換句話說,他(她)在結婚時已經明確知道自己將與被脅迫方結婚,且愿意與其結婚,因此脅迫婚姻的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系成立后,沒有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
  三、什么是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征
  (一)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愿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
 ?。ǘ┛沙蜂N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
 ?。ㄈ┛沙蜂N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它有時間限制。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這個時間期限沒有提出撤銷請求,即視為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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