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要替你心疼10秒,但是我夜要恭喜你在還沒有踏上這條后悔旅程跟她提前分手了,因為錢品即人品不知你有沒有聽說過。
有一個故事講的是一個女孩上了大學,生活費跟其他同學都一樣多,可是身為同一個寢室的姑娘重視伙食會比她好上很多,感覺自己的生活質量不如室友,有一次她跟室友聊起這件事情,室友就跟她講,你這么漂亮,隨便找一個男朋友就可以當你的長期飯票,加上去外面打工,多的錢你就開小灶呀!
后來她跟她爸爸說了這件事情,爸爸立即打住女兒,說“要是你戀愛了,爸爸會在原本的基礎上多給你增加300的戀愛經費,如果你要去打工那我就在給你增加200的生活費,你就不要去打工認真讀書上課。任何時候都要用自己的錢買單,這才叫有質量的生活。吃人家最短,那人家手短。所以任何時候你都要帶上你的錢包。爸爸也是男人,我最理解男人,男人最愛獨立、自愛、有尊嚴的女人?!?/p>
所以我要恭喜你的是你女朋友似乎不懂”錢“規則,也許還不是一個經濟獨立的女人。
那么如何解決這個跟你要錢的女朋友呢,都說分手后就不要在糾纏了,這是最好的放手。因為大家都可以各自開始新的生活,給了足夠的勇氣,給了足夠的自己的空間??墒强偸怯泻芏嗲閭H在分手后還是藕斷絲連,你女朋友算是比較好打發的,如果能用錢解決的事情千萬不要用上人情。所以你還是可以象征性的給一點,以防日后有更多的麻煩事。
婚外情本來就是用褲襠思考的結果。雙方經過一段時間的激情后累了倦了反省了,有家室的一方想回歸家庭,“小三”卻不依不饒,這個時候出軌一方往往會給予女方一定的經濟補償來了結此事,就是所謂的“分手費”。雙方一旦因為“分手費”發生矛盾,法院應該如何判決才能彰顯法律的公平公正呢?如果判決出軌男支付給“小三”分手費,“小三”就會因為她插足別人家庭而獲利。如果不判決出軌男支付給“小三”分手費,法律似乎又在保護婚姻過錯方。判與不判決,都不合適,怎么辦?
案例:“分手費”打白條,事后“小三”起訴索要
王某女和李某男都是四川人,相距不遠。雙方通過交友平臺認識后,一見傾心很快墜入愛河,你來我往的就成為了“地下情人”。 王某女多次要求李某男與妻子離婚,并與她結婚。李某男思來想去還是放不下妻子和孩子,一拖再拖,最后王某女直接鬧到李某男的家中。李某男的妻子雖然氣憤,但為家庭和孩子還是選擇站在了丈夫的一邊。
經過雙方協商寫下協議,李某男夫婦答應了王某女提出經濟補償的要求,同意給王某女30萬元作“分手費”??衫钅衬幸膊皇谴罂?,就先支付了20萬,其余的10萬由李某男寫下欠條,答應一年內付清。之后,經王某女催要,李某男又支付2萬元后,剩下的8萬元不再支付。為此,王某女起訴到法院,要求李某男按協議付清全部余款。 李某男一看對方撕破臉皮鬧上法庭,他也提起反訴,要求女方歸還已給付的2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發生婚外情行為形成的“分手費”債權債務關系,屬自然之債,不應受法律強制力的保護,但被告依此自愿履行的部分,原告仍具有保持力,被告不得以不知是自然之債或原告為不當得利等理由而要求返還。據此,法院判駁回了原告的起訴請求和被告的反訴請求。
法律知識:自然之債
自然之債是指雖為法律所認可,但卻不受強制執行力保護的債,對于自然之債,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不能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自愿履行,則履行有效。
這個概念來自于大陸法系。如: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就屬于自然之債。法律有規定:《民法總則》第192條第2款(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以案釋法:
對于這種典型的婚外戀“情債”糾紛,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判法。有的法官認為,欠款系分手費,沒有發生真實而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是不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的。有的法官認為,原、被告系非法同居關系,基于終結非法同居關系出具的分手費欠條,其產生違反了社會道德和公序良俗,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有的法官則認為,協議是平等民事主體自愿協商的結果,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本案判決的理由,主要有如下三方面:
(一)根據民法學理論,債按其執行力不同可分為強制力保護之債和自然之債。其前者若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可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而后者是指法律不強制保護,也不強制制止。債務人自然履行的,其履行仍然有效。債務人不愿意履行的,也不能找法院。
(二)婚外同居是一種違法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挑戰了道德底線。雙方基于此行為形成的“分手費”債權債務關系,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這種債權債務關系雙方自愿同意形成,且不損害他人利益,法律對此并不禁止,故應屬自然之債。
(三)法律導向問題。針對此案,無論是支持王某女索要“分手費”,還是支付李某男索回“分手費”,法院都會有縱容婚外情之嫌,會給群眾產生不正確的誘導作用?!?/p>
綜上,法院駁回起訴,不管!
結束語:
這個判決似乎給大家一個印象:和稀泥。法律理論和規定如此,也只能給出這樣的判決。有網友提出,對于這些“分手費”等非法所得都應當依法收繳充入國庫。作者也感覺法律應當有類似的規定,才能有效地遏制這些違法行為。希望法律專家在修改法律給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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