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情況就是夫妻雙方都是現役軍人, 雙方自愿離婚 ,或者是一方要求離婚的話。 當事人所在部隊的領導或者是政治機關,首先應當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無效,并且也符合我國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條件的,要有政治機關出具相關證明以后。才可以到 婚姻登記機關 申請離婚,或者是向法院來 提起離婚訴訟 。 第二種情形,配偶中一方是軍人,另一方不是軍人,并且是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 要有所在的部隊的政治機關的領導,要是情況進行調解,如果已經符合了我國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條件,并且夫妻雙方也同意了的,政治機關也可以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果軍人一方是堅持離婚的話,對方堅決 不同意離婚 ,部隊也可以傷情對方所在的單位或者是所在地方的有關部門去進行調解,如果調解還是無效的話,這個時候政治機關就要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地方法院來提起離婚訴訟的。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