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美國公民撫養手續
妹妹是美國公民配偶,沒有生育,姐姐在國內離異有一女13歲,因無力供養女兒,請問妹妹可以領養姐姐的女兒嗎?需要什么才材料可以收養,并且沒有限制.
即使生父母健在的,依然可以收養.
這是屬于古代的"過繼".
收養程序同國內收養程序.因為雖然是屬于涉外,但是由于妹妹是中國人,所以不宜完全按照涉外收養進行.
先去民政部進行登記,然后去派出所變更戶口.
補充: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七條 年滿三十五周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第二十條 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提供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須經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民政部門登記,并到指定的公證處辦理收養公證。收養關系自公證證明之日起成立。
以上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如何辦理領養手續
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領養孩子需辦理以下手續:一、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二、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三、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征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監護人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生父母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在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撫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并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四、收養登記實行分級登記制,涉及到內地公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孩子戶口源頭地的縣級民政部門辦理;涉及到港、澳、臺、華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地級市(州)民政部門辦理;涉外的收養登記,由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民政部門或經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級市(州)的民政部門辦理。五、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關系。同時,還需帶收養人(男、女雙方)和被收奍人一寸大頭像各一張,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全家福(兩寸)照片一張。
小孩過繼到美國親戚家需要什么手續
美月時光赴美生子團隊給您解答:
送養孩子 不是說你想送就送的。你的情況是屬于兩類兒童收養。根據《收養法》規定: 生父母作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證明,生父母與當地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計劃生育協議。如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送養人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丶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證明;經公證的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書面聲明。
另外,涉外收養,對于收養人也是有要求的。而且必須由經過海關認證的收養機構代理,不可以私人自己辦!
如何辦理收養登記:
1、收養社會福利機構的棄嬰、兒童:
(1)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申請書;
② 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③ 收養人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說明;
④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無傳染病、精神病);
⑤ 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街道或鎮計劃生育部門)。
(2)送養人提供手續:
① 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
② 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該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③ 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證明;
④ 組織作為監護人的,提交其身份證件(福利機構負責人)。
(3)被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滿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養的書面的意見書;
②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收養登記機關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天,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2、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兒童:
(1)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申請書;
② 收養人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③ 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收養人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④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無傳染病、精神病);
⑤ 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街道或鎮計劃生育部門);
⑥ 對于雙方年滿三十周歲的,有生育能力的,必須與當地計生部門簽訂不違反我市現行計生規定的協議;
⑦ 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⑧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收養登記機關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天,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⑨ 滿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養的書面的意見書;
3、收養孤兒:
(1)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申請書;
② 收養人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③ 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收養人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④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無傳染病、精神病);
(2)送養人提供手續:
① 送養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組織作為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② 監護人作為送養人的應提交實際承擔責任的證明;
③ 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④ 孤兒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的,還應當提交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生父母死亡證明、戶口簿注銷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3)被送養人提供手續:
① 同意被收養書面意見書(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
4、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子女:
(1)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申請書;
② 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③ 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④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⑤ 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街道、鎮計生辦)(夫妻年滿三十周歲,無子女者方可收養,無生育能力者必須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有生育能力者必須與常住地計生部門簽訂不違反現行計生規定協議書)。
(2)送養人提供手續:
① 送養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② 提供與當地計生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生規定協議書(鎮、街道計生部門);
③ 提供其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證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
④ 其中因喪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應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證明(公安部門、法院);
⑤ 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收養人有嚴重危害證明(法院和單位出具);
⑥ 送養方與收養方必須訂出協議。
(3)被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同意被收養書面意見(滿十周歲以上的)。
5、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1)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申請書;
② 收養人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③ 收養人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收養人婚姻狀況證明,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④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⑤ 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生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鎮、街道計生部門)。
(2)送養人提供手續:
① 送養人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② 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應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③ 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
(3)被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書面意見書)。
6、繼父母收養繼子女:
(1)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申請書;
② 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③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2)送養人提供手續:
① 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② 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征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并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人的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③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被收養人一方配偶死亡、離異、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證明(由公安、法院出具);
④ 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同意子女被繼父或繼母收養意見書。
(3)被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被收養人同意被收養書面意見書(滿十周歲以上者);
② 戶口簿、身份證。
7、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社會福利機構的棄嬰、兒童,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或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子女的,到市民政局社會事務處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1)居住在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國家的華僑,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① 護照;
② 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2)居住在未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國家的華僑,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① 護照;
② 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經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3)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① 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
② 經國家主管機關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證人證明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4)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① 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
② 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5)臺灣居民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① 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
③ 經臺灣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8、核準范圍:
收養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計劃生育的法規、規章。
(1)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① 喪失父母的孤兒;
②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③ 生父母由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① 孤兒的監護人;
② 社會福利機構;
③ 由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3)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 無子女;
② 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③ 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④ 年滿30周歲。
(4)收養人只能收養1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5)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的限制。
9、核準程序:
收養社會棄嬰、孤兒和兒童,經區民政局審核,具備條件,手續齊全的,到市民政局社會事務處登記,發給收養證書;收養福利機構的棄嬰、孤兒和兒童的,當事人直接向市民政局申請,具備條件,手續齊全的,給予登記發給收養證書。以上所有收養需要黑白照片:
①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合照2寸三張;
② 收養人1寸各一張;
③ 被收養人1寸二張。
10、核準時限:
申請收養登記,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發給收養證書;受理之時才登報的待登報期滿后發給收養證書。
11、收費標準:
收費標準為國家物價局、財政界[1992]價費字349號文:
① 申請收養手續費(件)20元;
② 收養登記工本費(件)10元;
③ 收養登記調查費(件)220元;
④ 解除收養關系登記費(件)100元。
12、接待時間: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為窗口受理時間,下午為整理內業資料時間。
可根據以上規定,出具相關材料辦理收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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