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如果夫妻雙方簽訂書面協議約定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歸夫妻共同共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對夫妻雙方均有約束力,并不因是否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而影響其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存續期間,如果夫妻雙方簽訂書面協議約定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歸夫妻共同共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對夫妻雙方均有約束力,并不因是否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而影響其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存續期間,如果夫妻雙方簽訂書面協議約定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歸夫妻共同共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對夫妻雙方均有約束力,并不因是否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而影響其效力。
婚姻存續期間,如果夫妻雙方簽訂書面協議約定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歸夫妻共同共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對夫妻雙方均有約束力,并不因是否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而影響其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房屋贈與手續:(一)贈與人與受贈人簽訂房屋贈與的書面合同。(二)辦理公證。根據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規定,房屋贈與必須辦理公證。辦理贈與公證由贈與人住所地或贈與行為發生地公證處受理。贈與不動產的,也可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受理。(三)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房屋贈與當事人到房地產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下列證件:1、房屋贈與申請表;2、房屋權屬證書;3、房屋戶型平面圖;4、房屋贈與公證書;5、贈與人及受贈與人身份證或戶口復印件應與原件核對);6、契稅(四)贈與人將房屋交付受贈人。這里的交付要以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為準。如果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但當事人之間訂立了書面贈與合同,贈與人已將原房屋產權證交給受贈人的,也應當認定贈與成立,然后補辦過戶手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婚姻存續期間,如果夫妻雙方簽訂書面協議約定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歸夫妻共同共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對夫妻雙方均有約束力,并不因是否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而影響其效力。
婚姻存續期間,如果夫妻雙方簽訂書面協議約定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歸夫妻共同共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對夫妻雙方均有約束力,并不因是否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而影響其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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