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影響孩子正常生活下可探視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正常生活及女方正常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小孩,女方不得無故阻攔,也不得拒絕男方探望。在不影響孩子學習、正常生活及女方正常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小孩,女方不得無故阻攔,也不得拒絕男方探望。在不影響孩子學習、正常生活及女方正常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小孩,女方不得無故阻攔,也不得拒絕男方探望。
一、夫妻離婚后怎么探視孩子好?
離婚后,不直接撫 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行使探望權,涉及到直接撫養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確定探望的時間、方式。在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的問題上,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并且確定了“協議優先”的原則。
按照協議優先的原則,父母應該本著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式。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由于夫妻是因為感情破裂解除婚姻關系,在協商時會過多考慮自己的利益,有些直接撫養一方甚至拒絕就探望的有關問題進行協商。這時,探望權人就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探望問題了。
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關探望權的生效判決或調解書,另一方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對不履行義務的一方進行教育,責令其履行義務。經責令后仍不履行義務的,可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另一方也可以起訴請求變更撫養關系。
對于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法院應做好申請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顧慮后再執行。禁止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
二、行使探視權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行使好探視權,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1、要行使好探視權的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實際上是一種自然主張權,即只要當事人在離婚或變更撫養關系時不放棄,探視權就與直接撫養權同時成立。這種權利不需要確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張只是探望方式、時間等。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必須象主張解除夫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一樣,主張行使探視權,要求與解除夫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一并解決,并一同寫入法律文書中,作為日后行使探視權和履行協助義務的依據。登記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時,夫妻雙方未就探視權提出請求,而在離婚后發生探視權糾紛的,可以“探視權糾紛”為由,單獨提起訴訟。
2、對探望的方式和時間要明確。
當事人協商或法院判決,都得對探望的方式和時間作出明確的規定。方式一般可選擇“上門探望式”、“帶走逗留式”等。上門探望式是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母,在一定的時間到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視權。但這種方式要因人而異,對離婚時矛盾不大的,就可以采取,對矛盾大的不宜采取。這樣,有利于子女的成長和社會的穩定。帶走逗留式是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可以帶走子女,與其生活一定時間,以行使探視權。這種方式無論從子女健康成長,還是父母與子女的血緣關系,大到社會的文明發展和穩定來說,都有優越的一面。不管選擇什么時間和哪種方式行使探視權,都應按照協議或法院判決執行,在協商一致,相互協助的情況下進行,確保探望權利的實現。
3、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探視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當事人的權利,但它的行使必須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學習成長。不能為了行使探視權,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長、學習方面受到影響。特別是在采取探望的時間和方式方面,要根據子女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對哺乳期內的子女,就不應采取“帶走逗留式”;對上學的子女就應在其假期或休息日進行探望等。在保障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同時,也要保障權利人行使探視權,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能以權利人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為借口,侵犯權利人的探視權。只有采取互利原則,才能本著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撫養方的撫養權利行使和探望方的感情交流的心理需要。
離婚后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有行使探視孩子的權利,另一方不可剝奪其探視的權利,雙方要協商約定探視孩子的時間以及方式,另一方在行使探視權利時要在不影響孩子正常生活和撫養孩子一方的生活的前提下行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法律規定孩子的探視權一般是幾天?
法律規定孩子的 探視權 一般是幾天? 沒有嚴格規定,一般以周或者月為單位,一般雙方協商。 夫妻雙方無論誰獲得小孩的 撫養權 ,都不可以拒絕另一方前來看望小孩,相反獲得小孩的一方還要予以配合。因為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 離婚 而消除,不直接 撫養 子女的一方有權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如果獲得小孩撫養的一方不讓另一方看望小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夫妻雙方先協商解決。 2. 找居住地的居委會或者村委會調解解決。 3. 沒有獲得小孩撫養權的一方直接拿著判決或者調解書去法院申請執行,實現看望小孩的請求。 探視權特征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中國《 婚姻法 》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來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2)探望權是離婚后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于血統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后。離婚前,父母存在著有效的婚姻關系,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后,由于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碧酵麢鄬嶋H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它的行使應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愛,使孩子得到積極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權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探視權 性質 從性質上看,探望權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也可以說是親情的內容,親權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取得一種身份權,具有專屬性。它是為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設定的權利,是基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及財產的照護權,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及剝奪。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它不是 監護權 的衍生,而是非撫養子女方的法定權利,是基于配偶關系的消滅而產生的,探望權就是親權這種身份權中的具體內容,是親權的分支身份權。探望權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于血緣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探望權的設立,不僅能夠滿足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關心、撫養、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來,及時而又充分了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更好地對子進行撫養和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與不直接撫養自己的父或母之間的情感溝通和交流。從立法目的上看,中國的親子關系是以社會為本位的,法律在保護父母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注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達到整體利益的平衡。 探視權 權力行使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后,間接 扶養 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致的安排。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 訴訟 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采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么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綜合上面所說的,探視權對于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來說是特別重要的,因為這也是唯一可以和自己孩子相聚的時刻,雙方在規定探視權的時候一定要從孩子的利益出發,已最大的空間可以讓孩子與自己的父母團聚,所以,探視權一定要協商好,這也是為了自己的孩子好。
探視權的規定
行使探望權可以由雙方協議約定,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若出現行使探望權的父或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法院中止探望的權利,待中止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視權是離婚后,沒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必須協助配合這一方探望子女的行為。探望權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沒有獲得子女撫養權一方的權利。而探望權的內容包括見面、交往等。雖然探望權是一項法定權利,但在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的時候,人民法院有權利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以更好地保護被探望人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比如當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等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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