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遞交申請外國收養人來華收養子女,首先要通過其所在國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向中國收養中心轉交收養申請和證明文件:(1)跨國收養申請書;(2)出生證明;(3)婚姻狀況證明;(4)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5)身體健康檢查證明;(6)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7)家庭情況報告;(8)外國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同意其跨國收養子女的證明;(9)外國收養人的護照復印件;(10)外國收養人二寸免冠照片各2張及家庭生活照片6張。以上文件除第九項、第十項外,其他八種證明文件均須由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中國收養中心不受理個人直接遞交的收養文件。2、受理登記中國收養中心在收到外國收養人通過其所在國政府或收養組織遞交的收養文件后,對齊全、有效并向中國收養中心交納了服務費的收養文件予以受理登記,并將受理登記情況告知遞交收養文件的外國政府或外國收養組織。3、審核選配經中國收養中心審核,對符合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條件的外國收養人,中國收養中心參照外國收養人的意愿為其選擇適當的被收養人,并將被收養人、送養人的有關情況轉交外國政府和收養人征求意見。4、簽發通知外國政府和收養人同意接受推薦的被收養人后,中國收養中心為收養人簽發《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并通過外國政府或外國收養組織將通知書轉交給外國收養人。同時,中國收養中心向被收養人所在地的省級民政部門收養登記機關發出《涉外送養通知》。5、親自來華外國收養人接到《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后,夫妻雙方須持通知書原件親自來華,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級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6、辦理登記外國收養人辦理收養登記,應當填寫外國人來華收養子女登記申請書,并提交與送養人訂立的書面收養協議,同時提交中國收養中心簽發的《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原件、外國收養人身份證件和照片。省級民政部門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關系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頒發《收養登記證》,出具《跨國收養合格證明》。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法律分析:1、收養對象:(一)夫婦雙方均年滿30周歲;(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夫婦雙方收養意見必須一致;(五)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棄嬰(兒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六)被收養人必須是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年齡不滿14周歲。
2、收養時限:(一)外國人憑中國收養中心發出《涉外送養通知》,自登記當事人抵達上海后次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登記發證;(二)中國公民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從受理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一百零九條 外國人依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其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并與送養人簽訂書面協議,親自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應當經收養人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第十條 收養關系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填寫外國人來華收養子女登記申請書并提交收養協議,同時分別提供有關材料。收養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中國收養組織發出的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二)收養人的身份證件和照片;第十一條收養登記機關收到外國人來華收養子女登記申請書和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送養人的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書。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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