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應當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下定立的才有效,如果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法律分析:口頭遺囑證明人要證明口頭遺囑的,需要證明人符合規定,并且將口頭遺囑的內容寫出來。口頭遺囑只能在緊急的情況下使用,而證明人要證明口頭遺囑的,需要證明人符合規定,并且將口頭遺囑的內容寫出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以下情況下訂立的口頭遺囑有效: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口頭遺囑不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
3、口頭遺囑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當事人基于真實意思表示而訂立口頭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