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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口頭遺囑有哪些(訂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有哪些情況)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10-31 19:31:10

口頭遺囑有法律效力嗎

口頭遺囑有法律效力的條件:
1、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2、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3、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有法律效力的遺囑須具備以下條件:
1、遺囑人必須具備遺囑能力;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4、遺囑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遺囑失效有以下這些情況:
1、有效遺贈扶養協議導致的失效
(1)因為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2)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3)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4)當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有沖突時,有沖突部分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導致的失效。因為法律規定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此一般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3、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愿導致的失效;
4、多份遺囑內容沖突導致的失效;
5、對不屬于自己財產的無效處分導致的失效;
6、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導致的失效;
7、放棄或喪失繼承權導致的失效;
8、清償債務導致的失效;
9、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導致的失效。因為這部分財產在生前已經處置,而且有處置權,鑒于這部分財產已不是遺囑人的遺產,故無效;
10、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導致的失效;
11、形式要件欠缺導致的失效
法律對遺囑的形式有一定的要求,如果不滿足法律的要求,即使意思表示真實也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但對見證人有相應的限制,否則會影響遺囑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具備什么條件才有效

因為 口頭遺囑 很容易被篡改,可信性不高,所以法律規定的口頭遺囑只能是在危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以危急情況為其適用要件,不是任何場合都可以使用的立 遺囑 的方式。那么具體而言,什么情況下適用口頭遺囑?在合適的場合適用磕頭遺囑也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那么口頭遺囑具備什么條件才有效?本文就這兩個問題介紹如下。 一、什么情況下適用口頭遺囑 法律所稱的“緊急情況”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形: 1、遺囑人因病危瀕臨死亡時,在病榻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2、因自然災害致使遺囑人處于生命危險時,在遇難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3、在戰爭中遺囑人身負重傷,生命垂危時,在戰場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4、遺囑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時,在遇害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5、遺囑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險時,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但上述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時,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口頭遺囑具備什么條件才有效 根據我國 繼承法 第17條第5款之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 證人 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口頭遺囑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 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3、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口頭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對于見證人的主體資格問題,我國繼承法對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 繼承人 、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4、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 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備該四個要件的口頭遺囑當屬 無效遺囑 。在司法實踐中,對口頭遺囑效力的認定要從口頭遺囑的四個要件上進行分析認定。 以上是關于“什么情況下適用口頭遺囑,口頭遺囑具備什么條件才有效”的介紹,我們了解到口頭遺囑必須在緊急情況下才適用以及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有效。訂立口頭遺囑比不上其它立遺囑的方式會留下客觀 證據 作為依據,所以其可信度一直受到挑戰。在訂立、執行口頭遺囑的過程中,不妨求助于專業 律師 ,由其為你出謀劃策,隨時解決各項法律問題,必會最大程度的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自書遺囑無效的法定情形

自書遺囑無效的法定情形有:自書人不具有實施該法律行為的行為能力;自書遺囑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或受脅迫或欺騙;自書遺囑的內容是不合法合規;自書遺囑沒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或沒有簽名,注明年、月、日。

一、自書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遺囑人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最高法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因此,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如果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就是無效的。

(二)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立遺囑人即便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但是如果遺囑的內容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同樣不具有法律效力。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立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是在受脅迫、受欺騙或神志不清的情況下進行的;

2、偽造的遺囑;

3、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由于遺囑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無效的

基于遺囑繼承人的原因而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點:

1、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2、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而死亡的。

嚴格來說,這些情況下是由于遺囑繼承的原因導致遺囑的相應內容無法實現,并不是遺囑無效。但是,這些情況下和遺囑無效的結果一樣,我們也將其歸類在遺囑無效的情形中。

(四)基于財產處分上的原因而遺囑無效

1、立遺囑人生前已處分了遺囑涉及的財產,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是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產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所以立遺囑人可在遺囑生效前,即生前處分其作為遺產的財產。一旦遺囑人生前處分了遺囑中所涉及的財產,就等于遺囑人變更了原來遺囑中相應的內容,導致遺囑部分或全部無效。

2、遺囑處分的他人的財產導致遺囑無效。遺囑只能處分立遺囑人個人財產,而不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屬于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產或其他人所有的財產。涉及處分他人財產的,遺囑部分無效,但不影響遺囑其他部分的效力。

(五)遺囑違反法律強制性撫養義務而導致無效

1、遺囑中未留特留份而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份額,一是造成其生存危機,二是將增加社會負擔。這是法定的強制性規定,如果遺囑沒有保留特留份,在遺產處理時,應首先留下必要的遺產,剩余的部分再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2、遺囑沒有給胎兒保留繼承份額,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最高法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當從繼承人繼承遺產中扣回”被繼承人死亡后,撫養子女的義務隨之消失,但對于胎兒出生后是活體的而言,其需要撫養教育費用,遺囑不得侵害其生存的權利。因此,遺囑如果不給胎兒保留相應的份額,將導致遺囑部分無效,應從遺產中撥出一部分作為胎兒的繼承份額。

(六)多份遺囑的內容沖突造成的遺囑無效

多份遺囑的內容存在沖突,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失效,具體處理原則如下:

1、公證遺囑優先于一般形式遺囑;

2、后訂立的遺囑優先于先訂立的遺囑,無公證遺囑時,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七)遺囑形式不合法導致的遺囑完全失效

遺囑有五種形式,每種形式都有其形式上的要求,如果遺囑的形式不符合要求,會導致遺囑無效。如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沒有見證人或者見證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等都會導致遺囑無效。

(八)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間沖突造成遺囑無效

遺贈扶養協議因是雙務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再次是繼承。對同一財產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遺贈扶養協議為準。如果,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遺贈相沖突,沖突部分的遺囑內容無效。

(九)遺產中的消極財產大于或等于積極財產,即債務清償后無剩余財產,導致遺囑無效。

遺囑部分無效的情況下,并不影響遺囑其他有效部分的生效,有效部分按照遺囑規定的繼承,無效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我國的繼承法中明確規定了,有關遺產繼承的方法,有遺囑的按照遺囑規定,沒有遺囑的則需要按照法定的遺產繼承順序進行,具體的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當事人在立遺囑時應當對上述幾種無效的情況進行避免。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必留份】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遺囑的實質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老人生前口頭遺囑有效么

1、若老人情況危急,且有2人(含)以上的見證人(對于見證人的限制見后面),所立口頭遺囑一般是有效的;
2、若老人情況不危急,或情況危急但沒有見證人(或只有一個見證人),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一、口頭遺囑的生效條件
口頭遺囑必須是在危急的情況下設立的,如在前線作戰、船舶遇險、飛機失事、遭遇臺風、地震洪水等。設立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見證的方式,可以事后做書面或口頭證明。對口頭遺囑當場作出書面記錄的,要注明年月日,并由記錄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如果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用了其他形式設立遺囑的,則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口頭遺囑需要幾個見證人
口頭遺囑需要兩個見證人。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三、遺囑實質要件如下: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屬于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民事行為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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