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遺產繼承糾紛 起訴的手續是怎樣的 (1)打 遺產繼承官司 首先要寫好起訴狀,起訴狀要有恰當的訴訟請求,以及合理的事實與理由和法律依據,這些都是決定打官司勝敗的重要因素。所以,寫訴狀要有好的構思和設計,否則,不僅會影響打高技術的結果,有時還會造成律師費用的損失。 (2)當事人寫好起訴狀之后,就可以把起訴狀提交到法院進行立案,立案時首先要選擇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然后遞交訴狀和證據及其他相關材料。拿到法院受理通知書后,等待法院傳票通知開庭就行了。 二、遺產繼承糾紛起訴應該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公安機關、醫院關于被 繼承人死亡 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親屬關系證明 ; (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 (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 (5)養子女、 非婚生子女 、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 (6)繼承人 放棄繼承權 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 (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于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 (8)關于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 (9)醫院關于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起訴
1、起訴前的準備
收集遺產繼承糾紛的證據材料,比如: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繼承人身份的證據等。
2、確定訴請、被告
(1)在決定起訴后,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確定訴求。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是有法律規定的。在遺囑繼承中,立遺囑的被繼承人在遺囑中確定將自己的財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以內人的,就是遺囑繼承關系,其遺下的財產也屬于遺產。
訴訟請求可確定為按遺囑指定獲得遺產或者認為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如果遺囑人在遺囑中將自己的財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組織的,這種關系是遺贈繼承關系。立遺囑人留下的財產屬于遺贈財產。按遺囑取得這種財產的人或組織是遺囑受益人,其提起訴訟的請求就是獲得遺贈財產或認為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
(2)確定訴求以后,就應注意確定被告。在法定繼承中,被告主要是占有或多占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如法定繼承人占有的份額比較恰當,或其占有的是依法應得的一部分,則可不將其列為被告。在遺囑繼承或遺贈關系糾紛中,被告主要是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按遺囑可得遺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受益人。如果請求從遺產中清償自己的債權財產,則提起訴訟的被告是遺產執行人、遺產實際占有人、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遺贈受益人。
根據我國現行的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范圍是被繼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或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確定起訴法院
遺產訴訟,一般由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爭執的遺產是不動產,原告可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是動產,如金銀首飾、家具雜物,可向動產地法院起訴。動產不在一地法院管轄的,選價值大的動產地法院管轄。既有動產又有不動產,可向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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