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結婚生孩子后女方跑掉犯罪嗎?
我錢已經付費了,怎么沒有人給我解答?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在沒有結婚的情況下生了孩子的,女方生完孩子后遺棄不管的,如果造成嚴重情節的,會構成遺棄罪。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未婚生子違反法律規定嗎
未婚生子是違反計劃生育法的,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屬于違法事項。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所知,未婚生子將會面臨以下問題:
1、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男方年滿22周歲,女方年滿20周歲,才能結婚。未到法定年齡的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不構成合法的夫妻關系,只能算是未婚同居,同居期間所生的孩子屬于非婚生子女。
2、如果非法同居的一方提出分手,由于雙方婚姻關系不成立,并且女方當時是自愿與男方未婚同居,沒有受脅迫等外力影響,因此就不存在補償的問題,也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3、孩子是在男女雙方在未婚同居期間出生,屬于非婚生子女。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
4、關于男女雙方的銀行賬戶中的存款的歸屬問題。由于男女雙方非合法的夫妻關系,只是未婚同居關系,因此不能按照夫妻共有財產的標準來劃分而應當按照合伙財產的劃分方法。
5、未婚男女生活在一起是同居關系,這種同居關系法律不予認可。
6、社會在快速發展,法律對于個人生活方面的隱私也變得更加寬容了。只要沒有損害社會、集體和他人的利益,未婚者之間自愿的同居,已經成為法律不會干涉的個人生活方式的選擇。在此提醒選擇該方式的男女:法律在寬容的同時,也在聲明自己的立場:對于雙方均無配偶者的同居關系不干預、不保護。如果雙方在同居后,決定分手,需要自行解決,對于這種從未進行婚姻登記但是卻又希望法院出面“名正言順”分手的同居者,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二、有孩子但沒有結婚證的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有孩子沒有結婚證的婚姻受不受法律保護主要有兩種情況:
1、雙方的同居關系建立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之前,就以夫妻名義同居至今,沒有辦理結婚證,構成國家規定的事實婚姻,國家承認你們為夫妻關系。
2、實施后,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補辦登記后,則產生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屬于非法同居關系,相互間沒有法定權力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婚姻以登記為準,沒有登記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非婚生孩子與婚生孩子一樣,受法律保護。
遺棄罪的法律規定
一、最高法院關于遺棄罪的規定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
遺棄罪
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對未成年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或者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遺棄罪的時效
如果根據犯罪追訴時效的一般原理,遺棄罪的追訴期為“經過10年”(刑法第87條第2款)。即經過10年,法律就不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是,遺棄罪又是一種典型的繼續犯,即犯罪行為一經實施,就持續地對被害人的權利造成侵害,直至侵害行為停止。根據刑法第89條第1款的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持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因此,對遺棄罪的追訴期不是從行為人的遺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而是應從遺棄行為的終了之日起開始計算。
司法實踐中,許多被遺棄的人大多為年幼有殘疾的兒童或年老癡呆的病人,還有一些是將病人遺棄在醫院一走了之,致使被遺棄者或是因年幼、癡呆不能說清遺棄人的情況,或是醫院無法找到遺棄人而使案件一拖多年。目前,國內已知遺棄行為時間最長的案件竟達27年①。由于遺棄案件拖的時間長,案件中的當事人雙方,即遺棄人與被遺棄人的基本情況也都發生了顯著變化,因此在遺棄罪追訴期的認定上,既需要查明遺棄行為發生時的情況,也需要查明當事人雙方的目前情況,通過分析確定遺棄行為的終了日期,最后決定是否應當追訴。
1、遺棄人一方發生變化的情況。
(1)遺棄人主動停止侵害,重新扶養被遺棄人的,其遺棄行為自重新扶養被遺棄人之日起視為終了;
(2)遺棄人自身因年老、患病失去扶養能力的,其遺棄行為自年老、患病失去扶養能力之日起視為終了;
(3)遺棄人因下崗、失去工作或患病而暫時失去扶養能力的,其遺棄行為不能視為終了,而應視為追訴期的暫時中止,待日后遺棄人再次上崗、又獲工作或病愈之日起繼續計算。
2、被遺棄人一方發生變化的情況。
(1)被遺棄人在被遺棄期間死亡的,遺棄人的遺棄行為自被遺棄人死亡之日起視為終了;
(2)被遺棄人長大成人,或病愈復康,自身已具備了獨立生活能力。此時,遺棄人不再負有扶養義務,其遺棄行為自被遺棄人具備了獨立生活能力之日起視為終了;
(3)被遺棄人因病或因殘終身喪失獨立生活能力的,遺棄人則應當承擔被遺棄人終身的扶養義務,直至遺棄人自身因年老、患病失去扶養能力之日起,其遺棄行為才能視為終了;
(4)被遺棄人被其他公民或社會福利機構所收養,且其他公民或社會福利機構與遺棄人簽訂收養協議并經法律程序確認的,自協議生效之日起,遺棄人不再負有扶養義務,其遺棄行為應視為終了。但這一情況只是假設,實踐中尚未見到過。
以上知識就是對“遺棄罪的法律規定”這一問題進行的相關解答,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關注無訟,私信咨詢。
婚姻中的遺棄罪有哪些
婚姻中的遺棄罪有以下情況:
1、在遺棄罪中,不光是孩子與父母之間存在遺棄罪的可能,夫妻之間也存在遺棄罪的可能,比如說患病的妻子和丈夫之間,丈夫遺棄妻子;
2、夫妻間遺棄的行為表現在夫妻一方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或一方沒有生活來源,另一方不聞不問等方面,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構成遺棄罪;
3、負有扶養義務且有扶養能力的人,拒絕扶養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危害嚴重的遺棄性質的家庭暴力;
4、具有對被害人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驅趕、逼迫被害人離家,致使被害人流離失所或者生存困難;遺棄患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遺棄致使被害人身體嚴重損害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等情形,屬于遺棄的“情節惡劣”,應當依法以遺棄罪定罪處罰。
遺棄罪的司法解釋規定:
1、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2、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相教育的義務;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均與生父母與其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相同,但是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3、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其生父母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4、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5、具有以下情形的,應認為負有撫養的權利義務關系:
(1)由法律上不負有撫養義務的人撫養成人的人,對撫養人應負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2)在長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義上的撫養關系,如老保姆不計較待遇,多年幫助雇主撫育子女、操持家務等,雇用一方言明養其晚年,對于這種贍養扶助關系,應予確認和保護。
起訴必須的條件具體如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范圍,并且屬于本院管轄范圍,否則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起訴的方式,以書面起訴為原則,以口頭起訴為例外。
綜上所述,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年老、患病或者因為其他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而其配偶在此時是具有法定撫養義務的,其配偶拒絕撫養當事人,并且情節惡劣的,就構成了夫妻之間的遺棄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關于棄養兒童,我國有哪些法律法規?
關于棄養兒童,我國有哪些法律法規? 關于棄養兒童,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家庭教育促進法》等等法律中,都有規定。下面就依次來介紹一下。別等到自己違法了,還一臉茫然。
《刑法》第261條,有關于對棄養兒童的法律規定。遺棄罪是指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實施拒絕撫養,情節惡劣,從而構成的犯罪。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社會所給并由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它既是一項社會義務,也是一項法律義務。也就是說,父母撫養自己未成年的孩子,或者是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孩子,這是法律規規定的一項義務,必須撫養。你把孩子生下來丟了,或者是賣掉了,都是違法行為。
《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從主觀方面來說,也就是說,從父母的思想上來說,他的出發點是自私自利的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的動機,比如說賣錢獲利,比如說孩子有病了,不想再連累自己,就扔掉了,這都是違法行為!
《未成年人保護法》這部法律在2020年第二次修訂,并在2021年6月1日起實行。第17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是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劉學州的父母在認親之后不想再聯系劉學州,或者是把他拉黑了,均有遺棄的嫌疑.
《家庭教育促進法》第15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是監護人,應當注重家庭建設,培育積極健康的家庭文化,樹立和傳承優良家風,弘揚中華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構建文明和睦的家庭關系,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父母有責任也有義務為孩子構建一個良好成長的家庭環境,這樣的孩子在溫馨有愛的家庭中長大,以后遵紀守法的可能性就比較大。這是父母的道德責任,人事法律規定的基本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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