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有效期
遺贈有效期一、遺贈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1、遺贈有效期為兩個月。如果受贈人在知道被繼承人死亡后六十日沒有提出接受遺贈或放棄遺贈,視為放棄。遺贈的生效時間從遺贈人死亡時間開始的,至死亡后六十日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條
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二、遺贈的特征有什么
遺贈的特征如下:
1、遺贈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遺贈必須采取遺囑的五種法定方式之一;
2、遺贈是單方法律行為,遺贈人不需要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只要遺贈人用遺囑表明了遺贈的意思,在意贈人死亡后,就發生法律效力;
3、遺贈人行使遺贈權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如不得以遺贈方式逃避其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遺贈還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遺贈的標的僅僅是財產上的權利,不能是遺贈人財產中的義務。但遺贈可以附義務,如果受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贈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5、遺贈是遺贈人死亡后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6、接受遺贈的權利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受遺贈人先于遺贈人死亡,則該遺贈無效。但是,如果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已明確表示接受遺贈,則雖然其在遺產分配前死亡,他接受遺贈的權力可以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繼承遺囑有效時間是多久?
遺囑是沒有有效期限的。但是繼承人必須在兩年之內繼承遺產。如果在兩年之內沒有繼承遺產,或者是當遺產有糾紛,未進行起訴的話,兩年之后就不能夠提起相關訴訟。提起訴訟之后,超過20年即訴訟時效結束。
一、繼承遺囑有效時間是多久? 遺囑無失效期繼承時效為兩年 依據《民法典》及《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遺囑效力優于法定繼承,有遺囑的,按照遺囑進行遺產分配。一般而言,遺囑是沒有失效期的。但是,一項繼承的時效,從繼承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起為兩年,即在你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之內應該提起訴訟,超過兩年,即可能喪失權利。不知道的,起訴時間最長不超過20年。 這就是訴訟時效。 如果遺囑超過兩年,但是受遺贈人只要在知道遺囑內容不超過兩個月的時限內主張權利,應該是受到保護的。 遺囑生效后,即可按照其內容進行分割了??梢允菍嵨锓指?,也可以是貨幣補償。 遺囑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遺囑人立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以證明。它要求遺囑人必須在公證員面前訂立遺囑,然后由公證員對遺囑的內容和遺囑人的簽名給以證明。經過公證的遺囑,有如下好處: (一)遺囑的內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規定,所立遺囑有效。 (二)遺囑內容不易被篡改和偽造。 (三)有利于保證遺囑效力的實現,保護遺囑人和遺囑受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因遺囑引起的繼承糾紛的發生。 經過公證的遺囑,如果沒有新的公證遺囑推翻此遺囑,是一直有效的。二、遺囑兩年以上還有效嗎 遺囑是被繼承人(立遺囑人)死后才生效,只要死前沒有立新的遺囑則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生效,有效期限沒有法律規定。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和第一百八十八條限定了期限,可以視為不同情形的有效期。一是接受遺贈的須有意思表示是兩個月之內;二是訴訟時效為兩年,三是超過20年不得再行訴訟。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百八十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遺產必須在兩年之內進行繼承。否則遺囑將會無效。至于遺產的分割,需要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分割。并且如果繼承人在20年內未提起相關的遺產訴訟的話,那么訴訟時效結束,不能再進行相關的起訴。
遺囑有沒有失效時間
遺囑沒有失效時間。
被繼承人定立了遺囑的,在繼承開始后,按照被繼承人定立的遺囑的的內容繼承其遺產,屬于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至繼承人死亡都是屬于該繼承人的,沒有時間限制。
遺囑的有效條件如下:
1、具有立遺囑能力、遺囑內容為真實意思的表示;
2、個人合法財產、保障具有無勞動能力和無生活來源人的權利;
3、遺囑中要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4、若公證遺囑為其最后訂立的一份遺囑,則將一直有效;若公證遺囑不是最后一份遺囑,且后來訂立的遺囑內容與其內容相矛盾,則公證遺囑的有效期及于最后一份遺囑完成。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4、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5、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遺囑繼承需要如下手續:
1、由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
2、再確認被繼承人的遺產名稱、范圍、地址,以及繼承人的具體信息;
3、由繼承人出具其身份證明,與被繼承人的關系證明,以及遺囑等材料,依照遺囑人的意愿分割遺產。
綜上所述,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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