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去世后的承租權繼承問題
我的爸爸(繼父,與我母親結婚已經11年)名下有兩套住房,都是公房,假設第一套在A處,第二套在B處,另,我媽戶口下還有一套宅基地房。現在我爸爸去世了,我和哥哥(父親的親兒子)的戶口都在A處,我媽是農戶,B處沒有戶口,我哥哥想獨占城里這兩套住房。應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才能保護我媽媽的合法權益。大家好,歡迎閱讀娛樂美少女,我一直很關心科普類的大小事情,喜歡和大家一起探討有關科普類的話題,我將每天與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冷知識、科技、教育……有關科普類的話題,希望大家也可以每天和我積極互動。
老人去世后,孫子、孫女有沒有“繼承權”?
首先,你要了解老人生前可以是立遺囑的,對自己的財產來進行分配。如果說老人立下遺囑說愿意將自己的部分或者全部遺產分給自己的孫子或者是孫女,這樣的情況下,在老人去世后,這份遺囑是有效的,就可以按照老人立的遺囑進行分配。這樣,老人的孫子或者孫女就有繼承權了。

其次,如果老人生前沒有立下遺囑,或者沒有立下有效的遺囑,那么該老人的財產,就要按照法定繼承來分配。按照法律規定,老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才是孫子,孫女。
最后,但是,某些情況不能排除孫輩自祖輩那里繼承遺產,這屬于代位繼承,代位繼承就是指,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這是什么意思呢?簡單類比一下,比如爺爺健在的情況下,父親先于爺爺去世了,那么等爺爺去世后,孫子、孫女就可以代替父親繼承爺爺的遺產,但只能是父親的那一份,這就是代位繼承的意思。

綜上所述,因如果老人因為各種考慮和想法想要把財產留給孫子、孫女的建議直接在遺囑中寫明就可以了。想了解更多有關娛樂美少女的文章請記得關注我,您的每一次點贊、收藏、關注,都是對作者最大的支持,小編每天打字這么辛苦,路過的朋友請留下你的“贊”吧,小編將會非常感激你的。以上僅代表個人觀點,如果有什么疑問
租賃合同繼承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一、租賃合同的其他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七百零三條 【 租賃合同定義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 租賃合同主要內容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 【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對合同效力影響】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免責義務】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對汽車租賃公司汽車租賃合同的內容有哪些的相關解釋。同時相關法律還規定了如果雙方當事人未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簽訂備案的手續,并不影響到租賃合同的效用。如果租賃期限在六個月以上,則需要用合同的方式來進行簽訂。
二、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
我國《民法典》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而租賃期限為六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視為不定期租賃。
三、租賃合同期限最高限制多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的規定: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很多國家的法律都對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作出限制。考慮到我國正處在一個市場經濟的建立過程中,經濟發展很快,變化也很快,為了更有效地保護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對租賃期限的最高期限有所限制是有必要的。因此,本法作出了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的規定。
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在確定租賃期限長短時,總是要根據租賃物的性質和承租人的使用目的來確定的。在動產租賃中,租賃期限是比較短的,一般都是臨時使用。一般講用于居住租賃的承租人希望租期長一些,使這種租賃關系相對穩定一些。商業租賃中、在訂立合同時房屋的租價比較低的情況下,承租人就希望將租賃期限訂的長一些,租金固定下來;在房屋的租價偏高的時候,出租人就希望租期訂得長一些,這樣就能保證其得到更多的租金。當雙方當事人不能自己尋找一個公平的交叉點時,法律總是要在利益雙方中找出平衡點的。這也是規定最高租賃期限的一個目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六條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租賃房有繼承權嗎
租賃房沒有繼承權。因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租賃的房子,只是使用權,本身并沒有所有權。沒有所有權,子女就無權繼承。可以由和死者同一家庭生活的成員,到住房產權所在單位,申請辦理變更承租人手續。
遺囑繼承的條件有哪些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5、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租賃房有繼承權嗎
租賃房有繼承權嗎一、承租合同有無繼承權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租賃房屋后未到期但承租人死亡的,租賃權并不屬于可以繼承的權利,所以是不能繼承的,但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二、房屋承租權離婚如何分割
公房,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出現的一種產物,是指當事人只享有使用權或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的房屋,雖然隨著這幾年房改政策的實施,公房數量已經減少了很多,但是由于中原因,仍然還有相當數量的公房還沒有實施房改或者是正在房改,因此,在為數眾多的離婚案件中,就不可避免地涉及這類公房權益的分割,由于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的問題,根據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精神,可以以結婚的時間為節點將公房的承租權的分割如為如下三類:
1、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權,離婚對承租權仍歸一方享有,另一方無權分割;
2、雙方在婚前各自取得了公房承租權,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承租權歸雙方享有,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
3、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承租權,承租權歸雙方所有,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
三、房屋承租人的義務
1、承租人不經出租人的同意,不得私自將租賃房屋轉租他人。同時,法律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出租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房屋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現實生活中的二房東現象有悖于法律的規定。
2、承租人有合理使用、善意保管租賃房屋的義務。法律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的義務。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雙方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如果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租賃物在正常使用中出現故障,應當及時通知、并妥善保管好租賃物。承租人應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承租人原則上不得撤毀、改變租賃房屋的現狀。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但是,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租賃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就現存的增加價值部分償還支出的費用。
相關推薦: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
如何變更與撤銷遺囑(遺囑可以改嗎)
老年人立遺囑權(80歲以上老人立遺囑有效條件)
遺產分割原則是什么(分割遺產時遵循的原則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