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的含義是什么
1、現行相關法律規定: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 有效的遺囑 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 遺贈扶養協議 指定。 2、繼承權是繼承人于被 繼承人死亡 時才可行使的權利的效力。 3、繼承人所取得的繼承權屬于遺囑取得,需要待被繼承人死亡后才可以行使繼承權。
繼承權屬于財產權還是人身權
繼承權兼有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屬性。
繼承權是人身權,繼承權的取得要以一定的身份為基礎,但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已經屬于繼承人并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繼承權以遺產為客體,是財產權。但繼承權既不是繼承人直接支配遺產的權利,也不是請求特定義務人給付的權利,更不是以知識產品為客體的知識產品權,因此,繼承權也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因此,繼承權包括了財產利益的內容,繼承權的取得要以一定的身份為基礎,故繼承權兼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屬性。
取得繼承權的情形需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判死亡;
2、被繼承人有可供繼承的合法遺產;
3、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
4、實現繼承權的其他條件。
遺囑繼承的條件包括如下: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愿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抵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于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
綜上所述,繼承權是指在某人去世后,其財產和權益由合法繼承人繼承的權利。繼承權的主要內容是繼承人對遺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處分權。繼承權作為財產權的一種,是在法律框架下確立的,旨在保護個人的財產利益和財產自主權。繼承權是一種兼有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屬性的權利。繼承權是繼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是基于近親屬的身份關系而發生的財產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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