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贈撫養協議是否需要書面
遺贈扶養協議 是合同,屬于要式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是指公民與扶養人、集體所有制組織訂立的有關扶養、遺贈的協議。訂約人一方是公民,另一方是扶養人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
二、遺贈撫養協議是什么合同
遺贈扶養協議屬于人身關系的協議,不適用民法典。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訂立的,確定遺贈與扶養 民事權利 義務關系的協議。這里的“扶養人”是指 法定繼承人 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體所有制組織。這種協議規定,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并于遺贈人死后取得其遺產。
遺贈扶養協議也不同于收養關系,收養屬于身份法上的法律關系,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法律上擬制血親,建立一種新的人身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而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與遺贈人并不改變原有的身份地位。所以不能把收養協議和遺贈扶養協議相混淆。現今通說將遺贈扶養協議與收養關系予以明確區分,且認為以遺贈扶養協議之形式規避法定的收養條件者,遺贈扶養協議也無效。
遺贈扶養協議不是身份財產關系。身份財產法關系是以身份法律關系為前提的財產關系,屬于財產法關系與純粹身份關系之間的過渡類型。遺贈扶養協議不以當事人具備身份關系為前提,依現行法規定具有身份關系的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根本不能成立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不是身份財產關系,也不是繼承契約。繼承契約是典型的身份財產關系,指具有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主要是夫妻或未婚夫妻)之間訂立的以處分客觀繼承權為內容的合同,比如夫妻雙方約定相互放棄繼承權,而指定兒子是共同的繼承人。
繼承契約與遺贈扶養協議存在以下差別:首先,客觀繼承權僅為資格或能力尚非權利,作為對客觀繼承權的處分行為繼承契約應當無效。遺贈扶養協議則為被扶養人對身后財產的以死亡為生效期限的處分,這種處分行為是有效的。其次,繼承契約的主體一般限于法定繼承人之間,而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方可以是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集體組織,并且通常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最后,繼承契約的受益人不以履行一定的義務為對價,屬于無償契約,而在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的生養死葬義務與被扶養人贈與身后財產互為對價,屬于有償、雙務合同。
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不可以是遺產的法定繼承人。扶養人一旦簽訂合同后,應按照法律和遺贈扶養協議對設立人員的生老病死和安葬負有相應的責任和義務。沒有按照合同履行的,取消扶養人的遺產繼承資格。
三、辦理遺贈撫養協議公證的注意事項
(一)撫養人應是遺贈人的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實,協議條款要完備,雙方的權利義務要明確。
(三)遺贈人處分的財產是否為個人所有,有無債務。
(四)撫養人已婚,或有成年子女與之共同生活的,要征求其配偶及成年子女的意見,并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一方,與遺贈人簽訂協議。
(五)協議如設立了擔保條款,擔保人的意思表示須真實,同時還應提供擔保人的財產情況。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遺贈撫養協議一般情況下是需要書面的,因為書面形式會更加規范一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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