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的規定,遺棄罪的客體是被遺棄人在家庭中受扶養的權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在結婚期間又或者離婚之后,對自己有贍養或者撫養義務的人不去履行自己的義務,那么就可以斷定問遺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所謂遺棄罪,指的是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遺棄罪是指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實施拒絕扶養,情節惡劣,從而構成的犯罪。
1、行為主體必須是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的人。
義務來源不限于親屬法的規定,而應按照刑法總論中所討論的作為義務來源予以確定。例如,孤兒院、養老院、精神病院、醫院的管理人員,對所收留的孤兒、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扶養義務。
將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帶往外地乞討的人,對該未成年人具有扶養義務;先前行為使他人生命、身體處于危險狀態的人,具有扶養義務;如此等等。
2、行為對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其中的年老、年幼并無清晰的年齡界限,患病的種類與程度也無確定的標準,都需要聯系“沒有獨立生活能力”來理解和認定。行為對象不必與行為主體具有親屬關系。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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