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
一、遺產繼承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 1、遺產繼承糾紛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繼承糾紛案件首先要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然后向人民法院提交繼承人的身份證件、親屬關系證明、被繼承的房產證或其他證明文件、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等材料;按期參加庭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遺產繼承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1、繼承的訴訟時效; 遺產繼承訴訟期限即繼承的訴訟時效。根據法律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繼承權訴訟時效期限應當從繼承人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這就是說,繼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并且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內必須行使,否則就將失去法律的保護。 2、出現法定事由時,2年訴訟時效可能被中止、中斷或延長。 (1)所謂訴訟時效中止,就是指由于一定事實的發生(如發生戰爭、大規模自然災害、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等),訴訟時效暫停計算,從中止原因消滅之日起,時效期限連同中止前的期限繼續計算。但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須在訴訟時效期限的最后6個月內容發生,如在之前發生的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 (2)所謂訴訟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發生了某種特定事由,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限全歸于無效,該法定事由結束后,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最常見的訴訟時效中斷是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所謂訴訟時效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后,繼承人因有正當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時,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正當理由的,可延長時效。
遺產繼承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法律主觀:
遺產繼承管轄法院確定為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繼承案件管轄權的規定
法律主觀:
有。依據《 民事訴訟法 》規定, 遺產繼承 糾紛案件屬于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 ,并且是專屬管轄由被 繼承人 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級別管轄 是指審判管轄中的一種,亦稱為“審級管轄”、“事務管轄”。各級審判機構對第 一審 案件管轄范圍的劃分,主要根據案件性質、情節輕重和影響范圍大小來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遺產繼承糾紛起訴流程
遺產繼承糾紛起訴流程如下:
1、當事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先確定管轄法院,繼承遺產糾紛訴訟一般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確定管轄法院后,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包括:公安機關、醫院關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系證明;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等;
3、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后會根據案件情況,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先行調解,如一方拒絕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會對是否符合立案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會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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