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世,子女一般是不能放棄繼承權的。因為法律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而繼承一般從被繼承人死亡后才開始,所以放棄繼承權只能在父母去世之后才可以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法律分析: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最新政策:
1、男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也就是說,父母留下的房產如果是有兒女的,那么不能說房子就是兒子的,其中也有女兒的,兒女應該得到公平分配。
2、父母可以設立遺囑信托,也就是說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設立財產的分配管理等等。例如將自己的遺產均分給兒女,在父母去世以后實行。
3、取消公證遺囑優先權,在之前,公證遺囑是法律效力最高的遺囑方式,也就是說在老人去世以后,公證遺囑具有權威性,以此遺囑為先,再考慮其他情況,但是新規后,如果兒女并沒有盡到應盡的贍養義務,那么父母有權不讓孩子繼承房產,即便有公證遺囑也不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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