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的程序如下:
1、首先立遺囑人要進行民事行為能力鑒定。確定立遺囑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自書或代書遺囑,立遺囑過程由兩名律師見證全程錄音錄像。
3、錄音錄像內容進行真實性完整性鑒定。
方法:遺囑可以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但是法律對于各種形式的遺囑都有嚴格的規定。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公證遺囑未經公證撤銷,都是有效的。
2、自書遺囑要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律師如何辦理遺囑見證
一、委托合同的簽訂
委托律師見證,應當由當事人(立遺囑人)親自與律師事務所簽定委托見證合同,并簽署授權委托書。
律師事務所受理立遺囑人的委托后,應指派兩~三名律師進行見證。
二、材料交接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各類證件(包括但不限于:公民身份證、企業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照),以及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各類資料文件。
甲方應對其提供的所有證件、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一切責任。
三、律師審查工作
見證律師對委托的見證事項作下列審查:
(1)立遺囑人的身份、主體資格、以及民事權利能力;
(2)立遺囑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精神狀況,是否能夠正常交流,是否能夠理解律師談話以及遺囑文件的內容,是否能夠清楚表達意見;
(3)立遺囑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和其他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4)立遺囑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是否具有被欺詐、被脅迫、被乘人之危等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是否有重大誤解的情形;
(5)遺囑內容的合法性,是否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形;
(6)見證律師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四、制作談話筆錄
見證律師應當親自與立遺囑人談話,對談話的主要情況作好記錄,作為見證的依據。對于情況特殊的立遺囑人,還應做好錄音、錄像、照相等工作。
見證律師通過與立遺囑人談話,可以對立遺囑人的精神狀況進行評估,立遺囑人是否能夠正常交流,能夠正確理解談話、遺囑文件的內容,是否能夠清楚表達其意見。
五、出具律師見證書
見證書內容應包括:
(1)參加見證的立遺囑人的自然情況和見證律師姓名;
(2)見證事項;
(3)見證過程;
(4)見證的法律和政策依據;
(5)見證結論;
(6)見證律師簽字、蓋章,并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
見證書按統一格式制作,每個立遺囑人各執一份;如立遺囑人需要,可增發若干份副本。律師事務所應留存兩份見證書,連立遺囑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附卷備查。
六、歸檔并移交銀行保險庫
律師見證工作完成后,應立即將有關材料立卷歸檔,律師事務所和見證律師應當對立遺囑人的見證事項盡保密義務。
律師事務所將留存見證遺囑的一份,并及時將一份遺囑存放到專用的銀行保險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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