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公證怎么辦理
公證遺囑必須嚴格按法定程序辦理:
1、申請。申請人須填寫公證申請書,并出具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
2、審查。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
3、予以公證。
公證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辦理。由于立遺囑是與人身關系密切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不能由親屬朋友或律師等代理辦理的。如果遺囑人確有疾病而無法出門或出門有困難的,可向公證處申請公證員到遺囑人的住所當面辦理公證手續。
一、遺囑繼承的特征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和立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繼承的事實構成。
2、遺囑繼承直接體現著被繼承人的遺愿。
3、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相同,但遺囑繼承不受法定繼承順序和應繼份額的限制。
4、遺囑繼承的效力優于法定繼承的效力。
二、遺囑的有效條件
由于遺囑是死者生前所作的處分,在他死后才予執行,故應具備必要的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①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在國外,遺囑能力并不等于行為能力,可以是達到一定年齡的未成年人。在中國,一般即指行為能力,即達到成年年齡,精神健全,從而具有行為能力,而無行為能力或者行為能力受限制的人(見自然人)所立的遺囑無效。但如在設立遺囑后,遺囑人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其已經設立遺囑的效力。
②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因受威脅、強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或偽造、篡改的遺囑無效。
③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社會道德。在中國,凡違背法律規定剝奪未成年人和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部分,歸于無效。
④遺囑須具有一定的形式。各國對遺囑形式都有具體規定,如大陸法系諸國規定了4種形式:
①自書遺囑,即由被繼承人親自書寫的遺囑;
②公證遺囑,即遺囑必須經過公證機關公證才能生效;
③密封遺囑,即遺囑寫好后,由被繼承人親自密封,交律師或其他合法保管人保管;
④代筆遺囑,即被繼承人授意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并給合法證明屬實。
在中國,一般有公證、自書、代書三種形式;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下,可以口授遺囑。口授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并由見證人作出書面或口頭證明。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囑的繼承在公證的時候就必須要符合條件,而且還要有效的證明條件才能進行處理,公證之后的遺囑繼承在對于房屋過戶的時候才會更快的辦理,所以,對于繼承者在處理事情的時候就要多咨詢一下,才能更好的進行辦理。
立遺囑人申請辦理遺囑公證時,應親自到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其遺囑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遺囑公證不能委托他人代辦。辦理時,申請人應向公證機構提供如下證明材料: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遺囑所處分財產的產權憑證,如房產證明、存款單、股權證明等;視立遺囑人行為能力情況,應根據公證員的要求,提供醫院的診斷證明;遺囑(或草稿)。
具體來說,遺囑應包括以下內容:立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立遺囑人的婚姻狀況;遺囑受益人姓名及與立遺囑人的相互關系;遺囑所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是否共有財產等);對遺產處分和其它身后事務的處理意見;有遺囑執行人的,要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聯系方式等;遺囑書應由立遺囑人在遺囑書上簽名,不會或不能寫字的,應在遺囑書上捺指紋并加蓋印章。
申請辦理遺囑公證時,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首先,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受脅迫、欺騙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愿的,公證處不予公證。
其次,遺囑處分的財產,應是個人財產,如是共有財產,則遺囑中只能處分其中屬于立遺囑人個人所有的部分。
再次,立遺囑人立遺囑時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或未出生的胎兒應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夫妻或其他財產共有人同時申請遺囑公證的,應當分別設立,處分屬于各自的財產份額,一般不得共同設立一份遺囑。
最后,遺囑生效前,立遺囑人可依法變更或撤銷遺囑,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變更公證遺囑應到公證處做變更遺囑公證;不宜公開的遺囑,立遺囑人本人應注意保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六條_勻蝗恕⒎ㄈ嘶蛘咂淥櫓梢暈興稅燉砉ぃ胖觥⑸妗⑹昭叵檔扔Φ庇殺救稅燉砉さ某狻
第二十七條_昵氚燉砉さ牡筆氯擻Φ畢蜆せ谷縭鄧得魃昵牘さ氖孿畹撓泄厙榭觶峁┱媸怠⒑戲ā⒊浞值鬧っ韃牧;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老人辦理遺囑公證需要什么手續
法律主觀:
老人遺囑公證需要的手續:
1.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提出遺囑公證申請,也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2.對于屬于該公證處管轄,并符合相關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受理。
3.公證處依法進行審查,并著重審查遺囑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或者受欺騙等情況。
4.出具公證書。公證遺囑生效后,與繼承權益相關的人員有確鑿證據證明公證遺囑部分違法的,公證處應當予以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公證遺囑部分內容確屬違法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對公證遺囑中違法部分的公證證明。
法律客觀:
《遺囑公證細則》
第四條
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管轄。
《遺囑公證細則》
第五條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公證遺囑怎么辦理
辦理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遺囑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受理。
辦理遺囑公證,申請人應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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