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風老人不識字不能說話如何立遺囑?
中風老人不識字,不能說話,如何立遺囑一、不能說話的老人如何立遺囑?
不能說話的老人可以自己寫遺囑,訂立遺囑的方式是很多的,通常由以下幾種: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即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公證遺囑的方式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能確實保障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公證遺囑也是處理遺囑繼承糾紛最可靠的證據。
2、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稱為自書遺囑。為遺囑人親筆將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達出來。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他人代筆書寫的遺贈。代書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但為了保證代筆人書寫的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減少糾紛,應由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在場見證人和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
4、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由錄音機錄制下來的遺囑人口授的遺囑。用錄音遺囑容易被偽造和剪輯,因此,法律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5、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由遺囑人口頭表達并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口頭遺囑完全靠見證人表述證明,極其容易發生糾紛。因此法律規定遺囑人只能在危急的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并且必須有二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二、遺囑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遺囑人及遺囑受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遺囑人與受益人的關系;
(三)所處分的財產的名稱、數量、地點等;
(四)對財產的分配和有關事務的處理決定;
(五)如果有遺囑執行人的還應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六)遺囑制作日期和遺囑人本人簽名或蓋章或按指模。
綜上所述,對于不能說話的老人來講,如果自己識字,可以把對遺產的分配方案自己寫下來,擔心自己寫的遺囑格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話,寫好以后可以到律師事務所,讓專業的律師訂立一份規范的遺囑,但既不說話又不認字的,只能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了。
繼承法對殘疾子女的規定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的殘疾人小李的生活。對于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一般來說是按照遺囑生效時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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