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多次搶劫
司法實務中,對于“三次為多”的認定標準,一般不持異議。目前仍存在爭議的問題是:如何計算次數?有觀點認為,搶劫一人次為一次,搶劫三人次以上即為多次。據此,對于常見多發于校門附近、采用輕微暴力連續搶劫多名放學回家學生少量財物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多次搶劫”。筆者認為,這一見解稍顯簡單和絕對,并不足取。為了討論問題的方便,茲舉例從經驗層面先作分析。 司法實務中,不乏多名行為人結伙在長途客車上逐一劫取每個乘客一定數額財物的案件,行為人往往采用暴力手段威逼他人迅速交出財物,得手后即下車逃逸。毫無疑義,其搶劫人數眾多,但實務中的共識是,這種行為屬于一次共同搶劫犯罪。這就說明,搶劫被害人數的多寡,不是判斷搶劫次數的關鍵。一次搶劫行為,既可以侵害一人,也完全可能連續侵害多人。相反,多次搶劫行為,通常表現為侵害多人,但也不能排除在一段時期里,數次侵害一個被害人的特殊案件。從析案思路與方法的角度講,在此我們就很有必要解剖麻雀抓典型,將上述一次搶劫行為卻侵害多名被害人的案件特點作一分析、歸納,以便在常規判斷下也能兼顧到特殊或例外的一類案件。上述結伙搶劫乘客財物案件的基本特點是:行為人主觀上出于同一的、概括的犯意(即意圖搶劫多人,甚至是車上有多少人就打算搶多少人);客觀上在相對同一的時空范圍內(即在一個較短的時段里,于大致相同的地點),針對多名被害人連續實施了相同的侵害行為。其特點與刑法上的“重復侵害行為”基本相符合。申言之,認定“多次搶劫”時,應當注意將“重復侵害行為”作一次搶劫來評價,否則,勢必造成“多次搶劫”的認定范圍過寬,許多案件難免量刑畸重的問題。上述將校門附近常見多發的輕微搶劫案件(有些還屬于未成年人實施的尋釁滋事案件)作多次搶劫認定的例子,正是值得警醒的罪刑不當的反面例證。 從法理層面分析,“多次搶劫”的嚴重社會危害性,無疑是與刑法上“慣犯”的屬性密切聯系的,即在主觀方面,行為人一次又一次地產生搶劫犯意,并且敢于付諸行動,顯示其主觀惡性程度深;在客觀方面,行為人一次又一次地實施搶劫犯罪,必然嚴重破壞人們的社會安全感,也嚴重侵害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顯示其客觀危害大。可以講,數個搶劫犯意及其行為之間的相對獨立性、反復性,是“多次搶劫”的突出特點。也只有相對獨立、且反復實施的嚴重危害行為,才足以昭示慣犯的屬性。一次嚴重的搶劫犯罪,尤其是共同搶劫犯罪,很可能同時或連續侵害多名被害人,但它完全可能是“初犯”所為,并非必須得用重刑懲處。所以,重視 “多次搶劫”背后的慣犯屬性或特質,將基于一個概括的犯意而實施的搶劫“重復侵害行為”排除于外,是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要求和本款應作縮小解釋之解釋論立場的。
如何認定多次搶劫
�0�2�0�2 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的行為,對于三次以上為多的認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不存在爭議。但如何具體計算搶劫行為的次數,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定的爭議。筆者在本文中就該一問題作些探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對于“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于行為人基于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對在場的多人、對途經此地的多人等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而不是多次搶劫。多次搶劫一般有數個犯意的產生,數個搶劫犯意及所實施的具體搶劫行為之間的具有相對獨立性、同一性和反復性,是“多次搶劫”的突出特點。�0�2�0�2 從刑罰的處罰力度來說,之所以將“多次搶劫”列為加重情節,主要在于搶劫行為人的較強的人身危險性和多次搶劫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與刑法中的慣犯、屢犯的屬性密切聯系的,只有行為人多次產生犯意,并且敢于反復地付諸行動,才足以顯示慣犯、屢犯的屬性,而行為人多次反復實施搶劫行為也造成了嚴重的社會性,因此有必要判處較重的刑罰。一次嚴重的搶劫犯罪,尤其多人實施的共同搶劫中,很可能同時或連續侵害多名被害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但它完全可能由初犯、偶犯實行,未必一定要用重刑懲處。因此刑法中設定�0�2“多次搶劫”的治罪標準傾向于對慣犯、屢犯的懲處。對于基于一個概括的犯意而實施的搶劫多次侵害行為應排除于外,才符合罪刑責相適應的原則要求。當然該種侵害行為必須符合嚴格的時空條件,必須基于同一個犯意且發生在較短的時間段里和大致相同的地點。即使相同侵害行為發生的時間間隔較短,但行為地相距很遠或者在同一地點,但間隔時間較長的數次搶劫行為,均應認定為多次搶劫。綜上所述,多次搶劫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搶劫三次以上,對于行為人基于不同的犯意,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的多次搶劫行為,可以認定為多次搶劫。而對于類似于持續犯所實施的搶劫行為,則應該結合具體的案情綜合分析。對于搶劫犯中的慣犯、屢犯來說,由于其在一定時間內多次犯罪,不僅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較大,對社會治安秩序也造成嚴重威脅,即使搶劫到的財物總額并不很大,對被害人也未造成人身損害,但是嚴重影響社會的安寧,造成比較惡劣的社會影響。因而對多次搶劫的行為,作為搶劫罪的從重情形之一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進行量刑。
多次搶劫是集合犯還是連續犯
法律主觀:
多次盜竊是連續犯還是集合犯多次盜竊,通說認為是指三次以上盜竊,但不以每次盜竊都達到既遂為前提。并且,多次盜竊不以行為人具有盜竊的慣常性為前提,即不要求客觀上達到慣竊的程度,也不要求行為人具有慣竊的習癖。之所以規定多次盜竊也可以構成盜竊罪,完全是由于中國刑事立法特有的“既定性也定量”的立法模式,強調刑事立法在確定構成犯罪行為模式的同時,也應當規定行為的危害程度。而衡量和影響行為危害程度的因素和情節包括數額、情節、方法、地點等等。在盜竊罪中能夠影響行為危害程度的也就包括盜竊財物的數額、盜竊的情節。在所有情節中,行為人盜竊的次數也是最主要的。但需注意的是,多次盜竊中的“多次”符合集合犯的特征,但不符合連續犯的特征。集合犯是指行為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為目的,雖然實施了數個同種犯罪行為,刑法規定還是作為一罪論處的犯罪形態。通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行為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為目的。在這種目的的推動下,行為人實施了數個同種性質的犯罪行為。盡管行為人實施了數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但是刑法明確規定將其作為一罪處理。某種程度上可以說,集合犯是行為的連續和集合。而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獨立成罪的數個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其構成特征是,行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實施了數個在性質上相同并且獨立成罪的行為,而且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呈現出連續實施的特點,所以,連續犯是罪的連續。與集合犯是行為的連續不同,連續犯是罪的連續,所以定罪層面上的多次盜竊應當是多次盜竊行為的集合,而不是罪的結合。也就是說,多次盜竊中的每一次盜竊行為并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由于其盜竊的多次性才將其規定為犯罪或升格為犯罪。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相關推薦: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
如何變更與撤銷遺囑(遺囑可以改嗎)
老年人立遺囑權(80歲以上老人立遺囑有效條件)
遺產分割原則是什么(分割遺產時遵循的原則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