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jiān)護人)都無權放棄。其次,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第三,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第四,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第五,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nèi),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放棄繼承權的法律規(guī)定是:
1、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2、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
3、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chǎn)分割前作出。
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不接受繼承人遺產(chǎn)的意思表示。依《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權人有權放棄繼承權。但對繼承權的放棄有如下的要求:(一)對放棄繼承權人的行為能力的要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放棄。繼承權.其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替他們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二)作出放棄繼承權表示的時間要求:《繼承法》第25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又規(guī)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chǎn)分割前作出。遺產(chǎn)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三)不得放棄繼承權的情形:上述《意見》第46條規(guī)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四)繼承人放棄繼承必須采取合法的形式,上述《意見》第47條規(guī)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jù)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第50條規(guī)定:“遺產(chǎn)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chǎn)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放棄 繼承 的聲明有法律效力。 1、 繼承人 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 證據(jù) 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2、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chǎn)分割前作出。遺產(chǎn)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 繼承權 ,而是所有權。 3、遺產(chǎn)處理前或在 訴訟 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chǎn)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4、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nèi),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放棄繼承權的法律規(guī)定是:
1、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2、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
3、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chǎn)分割前作出。
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不接受繼承人遺產(chǎn)的意思表示。依《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權人有權放棄繼承權。但對繼承權的放棄有如下的要求:(一)對放棄繼承權人的行為能力的要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放棄繼承權。其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替他們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二)作出放棄繼承權表示的時間要求:《繼承法》第25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又規(guī)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chǎn)分割前作出。遺產(chǎn)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三)不得放棄繼承權的情形:上述《意見》第46條規(guī)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四)繼承人放棄繼承必須采取合法的形式,上述《意見》第47條規(guī)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jù)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第50條規(guī)定:“遺產(chǎn)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chǎn)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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