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貼現條件?
『壹』 再貼現政策的具體內容是
再貼現是經營票據貼現的商業銀行將買入的未到期的貼現票據向中回央銀行申請再次貼現,答又叫及按揭貸款,是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提供的信貸,是最后貸款人角色的體現,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重要工具。
通過兩個途徑發揮作用:
1、調節商業銀行獲取資金的成本,同時具有告示效應,表明中央銀行的政策意圖。
2、規定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申請貼現的條件,可起到抑制、扶持、改變資金流向的作用。
局限:中央銀行處于被動地位,政策效果取決于商業銀行的配合程度。
『貳』 票據貼現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對持票人來說,貼現是將未到期的票據賣給銀行獲得流動性的行為,這樣可提前收回墊支于商業信用的資本,而對銀行或貼現公司來說,貼現是與商業信用結合的放款業務。 票據貼現是持票人在需要資金時,將其收到的未到期承兌匯票,經過背書轉讓給銀行,先向銀行貼付利息,銀行以票面余額扣除貼現利息后的票款付給收款人,匯票到期時,銀行憑票向承兌人收取現款。就客戶而言,貼現即貼息取現。一般地講,用于貼現的商業匯票主要包括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兩種。 票據貼現的條件 申請票據貼現的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或實行獨立核算、在銀行開立有基本帳戶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濟單位。貼現申請人應具有良好的經營狀況,具有到期還款能力,貼現申請人持有的票據必須真實,票式填寫完整、蓋印、壓數無誤,憑證在有效期內,背書連續完整。貼現申請人在提出票據貼現的同時,應出示貼現票據項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復印件或其它能夠證明票據合法性的憑證,同時還應提供能夠證明票據項下商品交易確已履行的憑證(如發貨單、運輸單、提單、增值稅發票等復印件)。 票據貼現的種類還可以根據票據的不同分為銀行票據貼現、商業票據貼現、債券及國庫券貼現三種。商業匯票貼現的條件如下: 商業匯票的收款人或被背書人需要資金時,可持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并填寫貼現憑證,向其開戶銀行申請貼現。貼現銀行需要資金時,可持未到期的承兌匯票向其他銀行轉貼現,也可以向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 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辦理貼現業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二)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實的商業交易關系 (三)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 申請票據貼現的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或實行獨立核算、在銀行開立有基本帳戶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濟單位。貼現申請人應具有良好的經營狀況,具有到期還款能力,貼現申請人持有的票據必須真實,票式填寫完整、蓋印、壓數無誤,憑證在有效期內,背書連續完整。貼現申請人在提出票據貼現的同時,應出示貼現票據項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復印件或其它能夠證明票據合法性的憑證,同時還應提供能夠證明票據項下商品交易確已履行的憑證(如發貨單、運輸單、提單、增值稅發票等復印件)。
『叁』 再貼現適用條件
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
『肆』 票據貼現需要哪些條件
票據貼現是對持票人來說,貼現是將未到期的票據賣給銀行獲得專流動性的行屬為,這樣可提前收回墊支于商業信用的資本,而對銀行或貼現公司來說,貼現是與商業信用結合的放款業務。
條件:
申請票據貼現的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或實行獨立核算、在銀行開立有基本帳戶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濟單位。
貼現申請人應具有良好的經營狀況,具有到期還款能力,貼現申請人持有的票據必須真實,票式填寫完整、蓋印、壓數無誤,憑證在有效期內,背書連續完整。
貼現申請人在提出票據貼現的同時,應出示貼現票據項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復印件或其它能夠證明票據合法性的憑證,同時還應提供能夠證明票據項下商品交易確已履行的憑證(如發貨單、運輸單、提單、增值稅發票等復印件)。
『伍』 再貼現政策背景
再貼現政策,就是中央銀行通過制訂或調整再貼現利率來干預和影響市場利率及貨回幣市場的答供應和需求,從而調節市場貨幣供應量的一種金融政策。
再貼現政策分為二類:
第一類
是長期的再貼現政策,這又包括二種:一是“抑制政策”,即中央銀行較長期地采取再貼現率高于市場利率的政策,提高再貼現成本,從而抑制資金需求,收縮銀根,減少市場的貨幣供應量;二是“扶持政策”,即中央銀行較長期地采取再貼現率低于市場利率的政策,以放寬貼現條件,降低再貼現成本,從而 *** 資金需求,放松銀根,增加市場的貨幣供應量。
第二類
是短期的再貼現政策,即中央銀行根據市場的資金供求狀況,隨時制訂高于或低于市場利率的再貼現率,以影響商業銀行借入資金的成本和超額準備金,影響市場利率,從而調節市場的資金供求。
『陸』 什么是再貼現
再貼現是指金融機構為了融通調劑資金,將未到期的已貼現商業匯票再以貼現方式向中國人民銀行轉讓的票據行為,是中央銀行的一種貨幣政策工具。
1、服務對象
在轄區內中國人民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及其具有貸款權限的分支機構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聯社以及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再貼現,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后辦理。
2、辦事依據
⑴《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7)216號〕
⑵《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再貼現管理實施細則》(上海銀發〔1999〕79號)
⑶《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再貸款、再貼現業務的意見》(上海銀發〔1999〕435號)
⑷轉發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進和完善再貼現業務管理的通知》(上海銀發〔1999〕715號)
3、辦事條件
⑴金融機構持有未到期已貼現的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
⑵申請商業承兌匯票再貼現業務的金融機構,須具有經營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的資格。
4、提交材料
⑴再貼現申請一覽表或大額再貼現申請書;
⑵再貼現憑證;
⑶申請再貼現銀行已貼現、背書的商業匯票;
⑷銀行或商業承兌匯票查詢書(異地商業匯票查詢書按統一格式);
⑸蓋有轉訖章的貼現憑證復印件;
⑹貼現申請人與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間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和提貨單或其他證明材料復印件;
⑺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5、辦事程序
⑴再貼現申請。申請人向當地人民銀行貨幣信貸部門提出再貼現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
⑵再貼現審查。由貨幣信貸部門按總、分行規定對金融機構的再貼現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并提出初審意見。
⑶再貼現審批。對經審查符合再貼現條件的商業匯票的再貼現申請,報經上級行審批后,按下達的再貼現額度發放。
⑷再貼現發放。對經審批、簽章的再貼現憑證及所附匯票交會計(營業)部門,由會計(營業)部門對票據要素和真實性審查后,辦理發放再貼現會計帳務手續。
6、辦事時限
金融機構申請辦理再貼現,受理的人民銀行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并按下列情形辦理:
⑴經審核認為不符合再貼現條件的,在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后,連同有關材料退回申請人;
⑵經審核認為符合再貼現條件的,按上級人民銀行規定的時日集中電傳上報審批,經上級人民銀行審查同意辦理的,應在接到批復件后60分鐘內辦妥再貼現手續,被上級人民銀行否決的應在接到批復意見后,即時在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并連同有關材料退回申請人。
7、責任科室
貨幣信貸管理科
『柒』 再貼現政策的作用
再貼現政策具有以下三方面作用:
能影響商業銀行的資金成本和超額準備,從而影專響商業銀行的融屬資決策,使其改變放款和投資活動。
能產生告示效果,通常能表明中央銀行的政策意向,從而影響到商業銀行及社會公眾的預期。
能決定何種票據具有再貼現資格,從而影響商業銀行的資金投向。
當然,再貼現政策效果能否很好地發揮,還要看貨幣市場的彈性。一般說來,有些國家商業銀行主要靠中央銀行融通資金,再貼現政策在貨幣市場的彈性較大,效果也就較大,相反有些國家商業銀行靠中央銀行融通資金數量較小,再貼現政策在貨幣市場上的彈性較小,效果也就較小。盡管如此,再貼現率的調整,對貨幣市場仍有較廣泛的影響。
『捌』 經濟法中的“再貼現”是怎么回事呀
再貼現是商業銀行為了融通調劑資金以未到期的合格票據再向中央銀行貼現。對中央銀行而言,再貼現是買進票據,讓渡資金;對商業銀行而言,再貼現是賣出票據,獲得資金。再貼現是中央銀行的一項主要的貨幣政策工具。中央銀行可以通過提高或降低再貼現率來影響金融機構向中央銀行借款的成本,從而影響貨幣供應量和其它經濟變量。
1、服務對象
在轄區內中國人民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及其具有貸款權限的分支機構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聯社以及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再貼現,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后辦理。
2、辦事依據
⑴《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7)216號〕
⑵《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再貼現管理實施細則》(上海銀發〔1999〕79號)
⑶《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再貸款、再貼現業務的意見》(上海銀發〔1999〕435號)
⑷轉發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進和完善再貼現業務管理的通知》(上海銀發〔1999〕715號)
3、辦事條件
⑴金融機構持有未到期已貼現的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
⑵申請商業承兌匯票再貼現業務的金融機構,須具有經營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的資格。
4、提交材料
⑴再貼現申請一覽表或大額再貼現申請書;
⑵再貼現憑證;
⑶申請再貼現銀行已貼現、背書的商業匯票;
⑷銀行或商業承兌匯票查詢書(異地商業匯票查詢書按統一格式);
⑸蓋有轉訖章的貼現憑證復印件;
⑹貼現申請人與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間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和提貨單或其他證明材料復印件;
⑺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5、辦事程序
⑴再貼現申請。申請人向當地人民銀行貨幣信貸部門提出再貼現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
⑵再貼現審查。由貨幣信貸部門按總、分行規定對金融機構的再貼現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并提出初審意見。
⑶再貼現審批。對經審查符合再貼現條件的商業匯票的再貼現申請,報經上級行審批后,按下達的再貼現額度發放。
⑷再貼現發放。對經審批、簽章的再貼現憑證及所附匯票交會計(營業)部門,由會計(營業)部門對票據要素和真實性審查后,辦理發放再貼現會計帳務手續。
6、辦事時限
金融機構申請辦理再貼現,受理的人民銀行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并按下列情形辦理:
⑴經審核認為不符合再貼現條件的,在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后,連同有關材料退回申請人;
⑵經審核認為符合再貼現條件的,按上級人民銀行規定的時日集中電傳上報審批,經上級人民銀行審查同意辦理的,應在接到批復件后60分鐘內辦妥再貼現手續,被上級人民銀行否決的應在接到批復意見后,即時在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并連同有關材料退回申請人。
『玖』 再貼現政策的基本途徑
一是正確認識和處理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間的關系,重視并加強再貼現政策工具。再貼現、存款準備金、公開市場操作三大貨幣政策工具各具不同的功能,各有不同的調控方式,也有其各自不同的局限性。三者相互配合,相互補充,從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對不同的對象進行調控,共同實現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目標。但從目前的操作情況和功能發揮來看,只有存款準備金政策工具一枝獨秀,擔當貨幣政策工具的重任,而再貼現和公開市場操作兩項重要的工具力度很弱,效果不明顯。為了進一步加強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工具的效力,實現中央銀行強有力的金融宏觀間接調控,在當前還難以把公開市場業務作為主要的貨幣政策工具的情況下,較為有效的辦法是逐步擴大再貼現業務的規模,發揮再貼現工具的作用,以此調節和影響商業銀行的信貸規模與貨幣供應量。
二是正確認識和處理票據市場發展與再貼現政策發揮作用之間的關系,大力推進社會商業信用票據化。如前所述,建立一個規范和開放的票據市場是再貼現政策發揮作用的基礎。當前在培育和發展票據市場時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正確引導企業使用商業匯票。中央銀行可選擇部分實力較強、信譽較高的企業推廣使用商業承兌匯票,并實行這類匯票貼現和再貼現的政策傾斜,促進商業匯票市場的發育和發展。其次,商業銀行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票據承兌授信業務的管理方式,在注重風險的同時,擴大基層行的貼現自 *** ,對經營條件較好的基層行適當擴大貼現比例,對一些資信較高的企業,適當放寬審批程序,鼓勵企業實行商業匯票結算方式,并自覺克服要求企業繳存高額承兌保證金的違規操作行為,保證企業在使用商業匯票時能及時地通過貼現取得資金。再次,人民銀行要進一步放寬再貼現的票據限制和范圍限制,適度擴大再貼現的比例,規范再貼現的操作程序,保證商業銀行在貼現市場上取得的票據通過再貼現獲得融資,增強資產的流動性,實現再貼現對票據市場發展的逆向激勵作用。
三是正確認識和處理金融直接調控與間接調控之間的關系,大力發展再貼現政策的各項功能。實現金融監管由直接調控向間接調控轉變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發展再貼現業務與實現這一目標有其方向和途徑上的一致性。前面論及再貼現政策的五大功能中,宏觀間接調控功能是再貼現政策的一項最重要的功能,從一定程度上看,也是實現程度最弱的一項功能。為此,中央銀行要把再貼現作為重要的間接調控手段來對待。實際操作部門要把辦理再貼現業務作為實施宏觀間接調控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來認識,不能僅僅停留于“再貸款”或“融資”等微觀層次。這就要求中央銀行自身加強對再貼現政策的宣傳教育和理論學習,從思想上和行為上克服過去那種行政命令式的簡單和習慣作法。從中央銀行分支行來說,要把再貼現業務作為區域性金融監管的重要工作來抓,不能只僅僅作為一項具體業務或任務來開展。
四是正確認識和處理開放搞活與規范發展之間的關系,提高貼現和再貼現業務操作的水平。要進一步加強貼現和再貼現的法制建設,增強可操作性和規范力度。目前的《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及《支付結算辦法》等法律、法規比較抽象,可操作性不強,對違規操作者的制裁力度不大,需要進一步增強可操作性,提高操作規則的層次,減少實際操作中的盲目性和不規范性,保障和促進再貼現政策效應的發揮。
商業匯票貼現需要什么條件?
貼現是指持票人將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業票據、銀行承兌票據提前向銀行辦理現金支取,一般來說有三種票據需要貼現,如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債券及國庫券貼現,那么商業匯票貼現時需要什么條件?
商業匯票貼現的條件
一般來說,商業匯票都是到了到期日才取現,但是急需用款的情況下,也可以提前支取,但是會被收取一定的貼現費。
1、申請票據貼現的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在銀行開立有基本帳戶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濟單位。另外經營狀況良好,到期具有還款能力,
2、所持的票據必須真實,票式填寫內容完整、蓋上公司相應的印章、票據在有效期內,背書要連續。
3、申請票據貼現的單位除了需要提供匯票,還要出示貼現票據相關的商品交易資料,比如購銷合同,或者商品調撥單,商品發貨運輸單或者增值稅發票等證明文件。
受理銀行匯票的注意事項
作為出納人員在處理銀行匯票時,要認真審查相應的內容,主要的內容有收款人或
背書人在本單位是否經過一定的確立,對于票據,確保付款的日期以及時間或者數字金額在填寫沒有錯誤。在實際工作中,如果金額填寫錯誤的話,要用紅線劃去錯誤的數額,并在上方填寫正確的數字,同時加蓋企業的公章,但是錯誤出現多次,就不能用這種方法,這種修改只能是一次。對于銀行匯票來說解訖通知上的要求必須要齊全,資料必須相符。還要認真核實匯款人的證件,證件必須要準確無誤,背書人的證件姓名以及背書必須要保持一致。
承兌匯票貼現規定
承兌匯票貼現規定:
1、匯票持有人將未到期的匯票交給銀行,向銀行申請貼現, 填制一式五聯“貼現憑證”, 銀行按照票面金額扣收自貼現日至匯票到期日期間的利息,將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后的凈額交給匯票持有人;
2、貼現單位的出納員應根據匯票的內容逐項填寫上述 “貼現憑證”的有關內容,如貼現申請人的名稱、賬號、開戶銀行,貼現匯票的種類、發票日、到期日和匯票號碼,匯票承兌人的名稱、賬號和開戶銀行,匯票金額的大、小寫等;
3、填完貼現憑證后,在第一聯貼現憑證“申請人蓋章”處 和 商業匯票第二聯、第三聯背后加蓋預留銀行印鑒,然后一并送交開戶銀行信貸部門。
申請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的資料有:
1、客戶貼現申請;
2、申請企業營業執照、企業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及法人代表身份證的復印件;
3、擬貼現的未到期的票據原件及復印件;
4、與票據相符的商品交易合同;
5、有關履行該票據項下商品交易合同的發票、貨物發運單據、運輸單、提單等憑證的復印件;
6、近兩年及最近一期的各類財務報表。
綜上所述,商業承兌匯票的貼現是需要向銀行辦理的,在提交了貼現的申請和相關的資料以后,銀行的工作人員自然會按照國家的規定,依法操作匯票貼現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八條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第四十二條
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前條第一款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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