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繼承人債務范圍如下:(1)被繼承人依照我國稅收法規的規定應當繳納的稅款;(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債欠下的債務。(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5)被繼承人因無因管理而承擔的補償管理人必要費用的債務。(6)其它屬于被繼承人個人的務,如合伙債務中屬于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債務,被繼承人承擔的保證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ー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法律分析:被繼承人債務,是指被繼承人生前個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用于個人生活所欠下的債務。主要包括這樣幾類:1、被繼承人依照我國稅收法規的規定應當繳納的稅款。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責欠下的債務。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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