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兒女份額問題
爺爺去世前留下一套房產,房產名是爺爺的,膝下有三個子女,現在奶奶也去世后,三個子女想分房子,奶奶有遺囑想把屬于自己的份額給小兒子,請問三個子女究竟占怎樣的份額呢?如果這份遺囑不存在呢?一、繼承房產過戶費用:
(1)公證費 40元/平米*產權證面積
(2)繼承公證費 80元/單 放棄繼承公證80元/人
注:繼承的房產再次轉讓出售時個人所得稅按照所得征收20%,不過只要是符合家庭少有住房和購買超過2年的話就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而且個人所得稅退稅的政策同樣適用。
(3)房地產價值評估費用
根據房地產價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額定律累進方式來計算
房地產價格總額(萬元)累進計費率%
100以下5
101以上至1000部分2.5
1001以上至2000部分1.5
2、所需材料:
⑴公證處需要 原產權人的死亡證明、產權證復印件和所有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一套。
⑵房管局需要材料和正常過戶基本一樣,只是還需要公證書一份。
二、繼承房產過戶流程
1、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
(4)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于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采納)。
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 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 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四、遺贈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同,需要支付稅收。
注:繼承的難點在于公證所有的繼承人都放棄繼承,這樣就要求證明當事人即為所有繼承人并且都自愿放棄繼承權。
繼承的話,需要辦理繼承協議公證,需要交納公證費,過戶時繳納房產評估費,契稅和印花稅以及工本手續費等費用!由于是繼承,所以免除20%個稅和5.5%營業稅!但是~以后你要是出售這套繼承來的房產,需要繳納全額房價20%的個稅和全額房價5.5%的營業稅。
正常過戶給子女,肯定是要交稅,看子女是否有資格購房,首套的話,90平米以下,契稅1%,非首套的話契稅3%;要是做贈與的話,要有公證費;
產繼承法律規定是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把被繼承人所遺的房產轉歸繼承人的行為。它是房地產轉讓中的一種方式。但這種轉讓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行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關系。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關系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生。 一、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在房產繼承中就是遺留下房產的人)死亡后才能發生。 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有的房產所有權人為了避免繼承人在日后可能會因爭奪房產而產生糾紛,在生前就將房產權交給繼承人,如分給某個或各個子女,這也是合法的行為,但這不是繼承,因為這時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生前的贈與行為。 二、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能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 這是繼承的第2個條件。被繼承人如果立下遺囑, 將房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獻給國家、 集體,這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三、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 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 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 行產權分割將屬于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后,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后,如果生前立有遺囑,或是曾經與某一社會組織或個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先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對遺產進行處理。沒有遺囑或協議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 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順序是指上述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順序。《繼承法》將繼承人分成兩個繼承順序: 第1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2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先由第1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1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1順序繼承 人及雖有第1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2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對于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 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對于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經過協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遺產,這一點在房產的繼承上尤為重要。 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因繼承人的下列行為而喪失: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房產的繼承和分割與其他財產不同,房產雖然可以分割但這種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間房屋分成許多份。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繼承人共同繼承,作為共有的房產。如一定要分割時,可以采用作 價分割的方法。房地產繼承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法定繼承,即死者生前沒有交待或立下遺囑,因此繼承的順序以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另一種是遺囑繼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確的意愿和指示,指示把自己的遺產死后留給什么人繼承。 1.房產繼承時如何申請產權轉移登記? 房產繼承時申請所有權轉移應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請書;②繼承人身份證伯;③原房地產權證;④被繼承人死亡證明;⑤繼承證明文件及公證書。 2.分割房屋遺產,采取何種方式為宜? 房屋遺產分割不同于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為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因繼承人人數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遺產本身的結構也難以分割等,如果強行分開、割斷,可能損害房屋的效用,以致造成生產無法正常使用,或給生活帶來不便。 因此,如果分割房屋遺產在客觀上可行,且不損害房屋的效用,不影響生產、生活, 可以分割處理。對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法處理: 1、折價補償方法。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房屋作價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或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估標準,并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合理評定。 2、共有方法。各繼承人也可以商定遺產房屋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在房屋遺產分割中,應盡量采取折價補償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沒有徹底解決糾紛,應視為對第1種方法的補充,如折價一方因經濟能力負擔不起折價款時,采取共有方法,也可減少矛盾。
一套房子兩個繼承人怎么分割
法律主觀:
房產繼承分割如下:一、簽訂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二、立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約定繼承;三、無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的,按照法定順序繼承。1.共有共有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種形式,共同共有是繼承人對房產平等的、不分份額的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是繼承人按份額占有房產、并按各自的份額享受權利。2.折價補償一方取得遺產房所有權的,由其按各繼承人應繼承的房產份額折價補償。作價標準可由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或根據房產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房產估價標準,并參照當地市場價格合理評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房產份額是什么
房屋產權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對于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
對于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經過協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遺產,這一點在房產的繼承上尤為重要。
擴展資料
房產繼承常見的誤區
誤區一:反正有法定繼承有沒有遺囑都一樣
財產的繼承除法定繼承以外,還有遺囑繼承,而且遺囑繼承要優先于法定繼承。也就是說,對公民的財產繼承,如果財產所有權人生前立有遺囑,只要該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須按遺囑繼承,而不能法定繼承。如此一來,有沒有遺囑就不一樣了。
誤區二:只要立了遺囑一切就夠了
有了遺囑,并不意味著立遺囑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實現。比如出現以下情況時,繼承遺產就會出現麻煩。
第一,遺囑繼承能夠順利進行,前提條件是所立遺囑必須合法有效。如果遺囑最終被認定為無效,遺囑繼承顯然無法實現。
第二,遺囑對財產及財產線索寫得不明晰。比如,立遺囑人在遺囑中只說明了自己有多少財產,但這些都以何種形式存在、財產在何處都未說明,這樣的遺囑很難 得以實現。
打個比方,只在遺囑中說自己有多少存款,但不知錢存在哪個銀行,存單放于何處,可以想像,后人的“尋寶”之路該是何等艱辛。如若找不到相應的憑 證,這些財產無異于“流失”。
第三,遺囑未妥善保存,立了等于沒立。實踐中,有些人立了遺囑就自己收了起來,他人對此并不知曉。試想,若立遺囑人突然離世,那么沒有人知道其曾立有遺囑,若遺囑又沒被發現,那么,這樣的遺囑立了等于白立。
第四,成為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并不意味著一定就能得到遺產。我國法律規定,出現以下情況,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具體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房產繼承
父母房產份額怎么分配
父母房產份額分配方法為:
1、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2、沒有遺囑的,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最后,才是確定各繼承人的份額。按照法律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遺產的法律特征如下:
1、遺產具有范圍上的限定性,死亡自然人的個人財產,他人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
2、遺產只能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具有時間的特定性;
3、遺產具有合法性,公民死亡時遺留下的財產作為遺產的,必須是依法有合法根據取得并為公民所擁有的財產;
4、遺產具有可轉移性,能夠依法轉移給他人的財產,不能轉移給他人承受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
綜上所述,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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