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繼承法關于遺囑的最新規定
新民法典關于遺囑繼承的規定如下: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律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的類型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民法典關于遺囑的新規定
民法典中關于遺囑的三點新的規定:
第一,民法典中去掉了公證遺囑優先的規定。
第二,民法典中增加了遺囑的形式,認可了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的效力。
第三,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現在民法典規定侄子、外甥等列入了繼承人的范圍。但必須在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前提下,侄子、外甥等才能去繼承財產。
民法典關于繼承法的新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1136條的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立遺囑人和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一頁上簽名,注明下一年、下一個月、下一天。《民法典》第1137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訂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載姓名、肖像和年、月、日。《民法典》第1142條規定,立遺囑人可以撤回或者變更遺囑。遺囑訂立后,立遺囑人違反遺囑內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撤回遺囑的有關內容。如果幾份遺囑的內容相互矛盾,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房產繼承法2023年新規定有哪些
2023年的房產繼承法有了新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繼承權的確定、繼承份額的分配、繼承登記手續的辦理,以及遺囑效力的認定。
首先,關于繼承權的確定,新的規定明確了合法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近親屬,以及其他合法繼承人。同時,規定了非法繼承人的范圍,如因殺害被繼承人或其他違法行為而喪失繼承權的人。
其次,關于繼承份額的分配,新規定明確了繼承人應該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和比例分配遺產。同時,也規定了特殊情況下的分配方式,如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并明確指定繼承人份額的情況,以及繼承人之間存在特殊情況需要酌情調整份額的情況。
然后,關于繼承登記手續的辦理,新規定簡化了辦理流程,明確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辦理時限,為繼承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務。
最后,關于遺囑效力的認定,新規定明確了遺囑的形式和內容要求,以及遺囑見證人的資格和職責。同時,也規定了遺囑無效的情況,如遺囑人訂立遺囑時無行為能力或遺囑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等。
總的來說,新的房產繼承法規定更加明確、具體,為繼承人提供了更加明確、便捷的法律保障。同時,也促進了房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關于繼承父母遺產的新規定
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
關于繼承訴訟時效的規定是,繼承訴訟時效適用普通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也就是當事人對繼承有異議的,可以在三年之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最長訴訟保護時效為二十年。
(一)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愿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二)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伙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后屬于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于遺產,不得繼承。
一般而言,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但是,此規則應當以遺囑合法有效為前提。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遺囑繼承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當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去世,而被繼承人沒有再訂立新遺囑時,如果遺囑僅指定一個繼承人,則該繼承人死亡之后,原遺囑不再適用,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處理遺產;如果遺囑指定多個繼承人,沒有死亡的遺囑繼承人仍然按照遺囑繼承,遺產中涉及已死亡繼承人的部分則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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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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