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繼承遺產情形有哪幾種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4、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5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一、不能繼承遺產情形有哪幾種 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否既遂,也無論殺害動機為何均喪失對于被繼承人本人的繼承權;另外,該繼承人僅喪失其所所害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是喪失被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繼承權。 (二)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要求殺害的目的必須是爭奪遺產;與(一)同,該繼承人僅喪失其對所爭奪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三)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此處要求虐待被繼承人的必須情節嚴重而遺棄被繼承人沒有情節嚴重的要求;另外,依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此種情形若繼承人后來悔改的并且被繼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諒的,其繼承權可以恢復。因此這種情形下有過錯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并不絕對喪失。 (四)繼承人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但是不以此為限其他情形若可認定情節嚴重也導致喪失繼承權。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二、哪些財產或權利不可以作為遺產或者說不能繼承? 1.與被繼承人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如著作權中署名權; 2.與公民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以特定身份為客體的,如受遺贈人先與遺贈人死亡,受遺贈人的繼承人不能繼承遺贈中指定的財產; 3.國有資源的使用權,如采礦權,漁業權等,需重新申請; 4.承包經營權,承包的收益可以繼承,法律允許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繼承承包; 5、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與房屋一同轉移,但此權利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6、被繼承人與他人共有財產中屬于他人所有的財產部分,比如說,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同理,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 7.被繼承人生前已贈給他人的財產,以及租借他人的財產,死者生前已贈與他人的財產,受贈人自贈與合同生效時起,即享有相應權利,因此,這部分財產不能作為死者的遺產。被繼承人生前租、借他人的財產,其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或出借人,死者生前只有使用權,被繼承人死亡之后,應當交還給出租人或出借人,而不應當由繼承人繼承; 8.商業保險金的繼承:財產保險可以繼承;人身保險沒有指定受益人可以繼承,指定受益人,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 9.撫恤金,被繼承人生前給付本人的撫恤金,其是本人生前的合法財產,可以繼承,;而案例中給家屬的死亡撫恤金是不可以繼承的; 10.死亡賠償金:用于安撫死者家屬,不是遺產,不能繼承; 11.股權:《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但在有數個繼承人,且繼承人均愿意持有股權,而公司章程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所有繼承人能否成為股東,對此法律未明確規定; 12.復員、專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的繼承: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可以繼承,但復員費,轉業費有可能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分,一本情況下,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按照法律規定具體計算,醫療費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在遺產繼承中,比較麻煩的就是夫妻一方去世,涉及到對夫妻共同財產繼承的問題。根據規定,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共同財產在有遺囑的按照遺囑進行繼承,在沒有遺囑的情形下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但分割遺產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分割有哪些法律原則要遵守
法律分析:一、遺產分割自由原則
二、保留胎兒繼承份額的原則。
三、互諒互讓、協商分割原則。
四、物盡其用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遺產法分配怎么規定
法律主觀:
一、遺產應該怎么分配
(一)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二)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不盡扶養義務;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二、遺產分配的原則與方法
遺產分配是指財產所有人死亡后根據法定繼承、遺囑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其遺產的分配制度。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于或少于繼承人。這里的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本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的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在二年以內起訴的,應予受理。
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產后,仍有權依上述遺產分配原則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愿意盡扶養義務,但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繼承份額。
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
三、遺產的分配遵循什么原則
遺產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遺產的分配遵循的原則是:(一)遺囑優先于法律規定的原則。
(二)法定繼承中實行優先順位繼承的原則。
(三)同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平均分配的原則。
(四)照顧分配的原則。
(五)鼓勵家庭成員及社會成員間的扶助的原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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