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返還彩禮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核心內容:彩禮又稱“聘禮”,是指男方以締結婚姻為目的送給女方的財物。那么,返還彩禮的條件是什么呢?下面,我給您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第一、彩禮返還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督忉?二)》第十條體現了對彩禮習俗的認可和指引,對彩禮利益關系給予了有力的調整。
一,給付彩禮后,若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 男方在婚前給付女方彩禮,其形式是一般贈與,實質上是以將來締結婚姻為目的、附條件的財物贈與。雙方既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雙方就沒有結婚,發生贈與的基礎關系就不存在,受贈人即負有返還贈與物的義務。所以在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返還。 在現實中,存在男女雙方舉行婚禮并共同生活但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因為現在的婚姻法不認可事實婚姻,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就相當于男女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婚姻關系。在男女雙方感情破裂、同意結束同居關系的情況下,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按照法律規定,女方也應當返還。但是對于在雙方共同生活中花掉的彩禮禮金部分,可以不予返還。所以準備結婚的男男女女都應當明白,只有辦理結婚登記,才能締結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婚姻關系。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后,女方獲得的彩禮利益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否則男方可根據法律規定要回彩禮。 二,給付彩禮后,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又離婚,若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 使弱者得到應有的保護一直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標之一。生活困難的界定可以參照《解釋(二)》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边@種生活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已經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要求返還彩禮的給付人負有證明“給付彩禮導致自己生活困難”的責任。如果不能證明這一點,法院將無法支持給付人要求返還彩禮的主張。 三,給付彩禮后,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在離婚的前提下,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 該情形的關鍵在于是否認定“確未共同生活”。這種共同生活應當是的共同居住的正常夫妻的生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意味著雙方僅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沒有夫妻感情。只辦理結婚登記而沒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法律上的夫妻,但不是事實上的夫妻。在雙方離婚的情況下,如果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這體現了法律對婚姻現實的尊重。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法院也解決過很多這樣的糾紛。 第二、彩禮返還的意義。 對于個人,在確立婚姻關系的過程中,男女雙方都可以遵照法律在彩禮方面規定的行為模式和權利義務分配關系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同時也應對對方的利益予以尊重。遵循同一行為模式可以減少糾紛的發生,有利于糾紛的解決。辦理結婚登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女方獲得的彩禮利益。若只舉行婚禮而沒有辦理登記,法律對女方持有彩禮利益的保護就很弱。男方也應當知道,如果和女方感情破裂,自己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對于社會,在彩禮風俗與法律存在沖突的地方,法律可以起到移風易俗的作用,促進男女平等。在我國某些地方存在這樣的習俗:彩禮給付以后,男方若反悔,則不能要回彩禮;女方反悔則應當返還彩禮。這種情況下,彩禮存在著促使雙方履行婚約的作用。在該習俗中,女方反悔則沒有損失,而男方反悔則失去彩禮禮金,存在著男方和女方的事實上的不平等。假如在這種習俗盛行的地方出現了男方反悔以后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在符合《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情況下,法院應當判令女方返還彩禮。這種判決無疑會對改變風俗產生重大影響。
什么情況下彩禮可以要回來
法律分析:男女離婚時候是否要退回彩禮,還需要看實際的情況是否構成了彩禮返還的條件,如果構成了彩禮返還的條件,可以依法要求退回??梢砸蠓颠€彩禮的情形包括3種:1.給付彩禮后悔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2.雙方即使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過就離婚的;3.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時也可以此為由要求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哪些情形下的“彩禮”需要返還?
彩禮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給付彩禮的行為,雖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
彩禮作為一種有目的的贈與,其目標是為了保障婚姻關系的締結,促成新家庭的組建。通常情況下,如果婚姻登記手續無法辦理或者不具備辦理的條件,則彩禮收受一方屬于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另一方。
一、應當返還彩禮的法定情形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根據目前學界和實務界的通說,彩禮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其贈與目的在于保障婚姻關系的締結,促成新家庭的組建。如果婚姻登記手續無法辦理或者不具備辦理的條件,則無法實現彩禮的給付目的,彩禮贈與合同的解除條件成就,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退還彩禮。
但是,實踐中存在男女雙方雖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經開始共同生活并形成非婚同居關系的情況。雙方雖然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婚姻關系,但是可能已經舉辦了婚禮儀式甚至生育子女,給付彩禮的目的得到了部分的實現。此時若人民法院簡單地判決全額返還彩禮反而對女方有失公平,或容易引發矛盾。因此實踐中法院審理此類情形的彩禮返還案件時,一方面可釋明相應法律規定,勸解男女雙方補辦登記;另一方面在當事人明確其不補辦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給付的數額、是否生育子女等因素,酌情確定彩禮是否返還及返還的數額。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
給付彩禮后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因此在這一情形下原則上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彩禮,返還的具體數額法院則通常會根據雙方婚姻維持時間長短,還有雙方對未辦理登記的過錯確定。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生活困難”的概念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司法實踐中有法院認為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相對困難是指由于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較懸殊,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中的“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指的是導致給付人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的情形。但亦有法院未對“生活困難”的情況進行區分,因此相對困難的情況能否支持返還彩禮的主張尚存爭議。此外,亦有觀點認為在這一情形下應當區分婚姻存續的期間,在婚姻存續期間較長的情況下,因為雙方已經締結了婚姻關系,給付彩禮的目的已經實現,且經過長期共同生活彩禮大多已經轉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實際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原則上所送彩禮對方已經無須返還。
二、注意事項
首先,適用前述第2、3項的規定,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依然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方的決定;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其次,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經用于購置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換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法院在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會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綜合把握,即彩禮是否已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也會考慮婚姻關系或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其他影響因素。當彩禮已轉化為共同生活的財產時,法院可能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并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
再次,對于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并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于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于準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F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
最后,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愿。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愿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于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給付人向對方討要的行為通常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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