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走法院流程要多久
法院離婚起訴流程通常需要三個月,雙方無法協議離婚,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通常審理采取建議程序,但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從起訴到法院作出判決一般需要三個月時間,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話,一審通常會不予批準,二審需要再等六個月,通常情況下二審調解無效法院會批準當事人的離婚請求。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離婚目的,那差不多就需要一年左右的時間。在涉外離婚訴訟中,由于程序更為復雜,若另一方存心拖延的話,時間就會更久。
起訴離婚流程需要多久
1、訴訟離婚的法律程序一般要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需要三個月。離婚起訴的流程如下:
(1)起訴,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
(2)準予立案,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受案后,向另一方發出傳票;
(5)由法院進行調解;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起訴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起訴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起訴離婚一般需要多久時間
通常離婚案件按照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個月,二審期限是三個月。
因此,離婚糾紛一般少則三個月,多則六個月。第一次起訴離婚時,若對方堅持不想要離婚,法官認定夫妻感情沒有完全破裂,那第一次起訴一般不會判離,需要等判決生效六個月之后再提起第二次訴訟,第二次起訴離婚,不管對方同不同意離婚,法官一般情況下都會判離。
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離婚目的,那差不多就需要一年左右的時間。在涉外離婚訴訟中,由于程序更為復雜,若另一方存心拖延的話,時間就會更久。
擴展資料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
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辦理離婚手續最快要多久
您好,協議離婚時間在30-60天不等;訴訟離婚一般3個月~2年。
離婚有兩種方式,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指雙方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需要雙方就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達成一致;而訴訟離婚指雙方到法院,由法院出具離婚的調解書、判決書,無需就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達成一致。二者離婚程序不同,期限也不盡相同。家與家律師接下來對兩種方式所需時間分別具體介紹:
1) 協議離婚,時間在30-60天不等。需要經過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五步程序。
2) 訴訟離婚,時間需要依據個案來確定,一般短則3個月,長至2年以上。我國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一審簡易程序最遲需要3個月判決,一審普通程序需要在6個月內判決,如果對一審結果不服,涉及到二審,二審普通程序需要3個月內完成。如果涉及需要審計、評估等不計入審限的情況,時間會更長。除此之外,如果離婚案件第一次法院不判決離婚,在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原告需要6個月后才能再次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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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文】
《民法典》第 1080 條: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民事訴訟法》第 124 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 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 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 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 161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 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176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 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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