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宣傳賠償標準退一賠三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該規定表明,商家虛假宣傳進行賠償是應盡的責任。虛假宣傳行為屬于欺詐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所以商家虛假宣傳進行賠償時,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同時,當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虛假宣傳的認定及處罰賠償
虛假宣傳的認定及處罰賠償如下:
1、主體判斷上,雙方是否存在市場競爭關系;
2、侵權方主觀上是否存在惡意;
3、侵權方在宣傳的過程中是否存在虛假的成分;
4、虛假宣傳及誤導宣傳的后果是否損害了消費者或競爭者的權益,是否足以增加侵權方的競爭優勢,使其獲得更多的市場交易機會,從而損害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法律規定虛假宣傳處罰:
1、因虛假宣傳行為而發生的經營額達到5萬元的,增加罰款1萬元;超過5萬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罰款1000元;
2、虛假宣傳行為延續的時間達到三個月的,增加罰款1萬元;超過三個月的,每增加1個月,增加罰款3000元;
3、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的,廣告費用達到5000元的,增加罰款5000元;超過5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罰款2000元。
綜上所述,如果是這個虛假宣傳的賠償標準是三倍標準的,消費者是可以要求經營者賠償其實際損失的,并且可以的要求當地的主管行政部門對這個經營者給予一定的處罰的,如果是這個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有過錯的話是要和這個經營者負責連帶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
【財產損害的民事責任】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懲罰性賠償責任】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商家虛假宣傳怎么賠償
一、商家虛假宣傳怎么賠償
1、商家虛假宣傳的賠償有:
(1)商家虛假宣傳存在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2)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一)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商家的虛假宣傳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二)商家虛假宣傳賠償的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虛假宣傳賠償,依照其規定。
二、虛假宣傳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
1、主體判斷上,雙方是否存在市場競爭關系;
2、侵權方主觀上是否存在惡意;
3、侵權方在宣傳的過程中是否存在虛假的成分,即使該種宣傳的內容均是真是的,但是如“混同宣傳” 是否足以誤導公眾,做出錯誤的判斷;
4、“虛假宣傳”及“誤導宣傳” 的后果是否損害了消費者或競爭者的權益;是否足以增加侵權方的競爭優勢,使其獲得更多的市場交易機會,從而損害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進而符合法律規定的“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了正常的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虛假宣傳的構成要件
虛假宣傳的構成要件為:
1、行為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制作者和廣告發布者。
2、上述主體在客觀上對其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廣告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虛假宣傳。
3、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達到了引人誤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會危害性。
4、主觀方面,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方對虛假廣告負法律責任;對廣告主,則不論其主觀上處于何種狀態,均必須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虛假宣傳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制作者和廣告發布者;上述主體在客觀上對其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廣告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虛假宣傳;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達到了引人誤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會危害性;主觀方面為明知或應知。
虛假宣傳賠償的規定如下:
虛假宣傳賠償的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若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損的,可以要求經營者賠償;
2、若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要求三倍金額的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的。
綜上所述,行為主體為廣告主、廣告代理制作者和廣告發布者;客觀上行為表現為其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廣告或者其它虛假宣傳的行為;上述行為引人誤解;主觀層面表現為行為主體明知或者應知情形下作出了虛假宣傳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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