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放棄繼承子女遺產
法律主觀:
父母放棄子女 房屋遺產繼承 權后由其他 法定繼承人 按照法定順序進行 繼承 。 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 繼承人 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日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的規定,法定 代理 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 繼承權 、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 在此種關系中,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一般有利益的沖突,因為一般情形下雙方為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另一方面,按照我國繼承制度中限定繼承原則,即使繼承人未放棄繼承也不必對被繼承人的 債務承擔 無限責任。所以,為了更好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而不是損害其利益,一般情況下不允許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 2、另外,放棄繼承權要遵循特定的規則,具體來說: (1)提出放棄繼承權的時間: 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以前。 (2)放棄繼承權的方式: 繼承人必須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 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就意味著該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不能再予以撤銷變更了。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應由其本人親自作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的繼承人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將不再承擔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稅款和清償 債務 義務的責任。
法律客觀:
父母放棄繼承子女遺產那誰來繼承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日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在此種關系中,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一般有利益的沖突,因為一般情形下雙方為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另一方面,按照我國繼承制度中限定繼承原則,即使繼承人未放棄繼承也不必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所以,為了更好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而不是損害其利益,一般情況下不允許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2、另外,放棄繼承權要遵循特定的規則,具體來說:(1)提出放棄繼承權的時間: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以前。(2)放棄繼承權的方式:繼承人必須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就意味著該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不能再予以撤銷變更了。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應由其本人親自作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的繼承人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將不再承擔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義務的責任。
遺產繼承放棄聲明可以反悔嗎
放棄繼承權后可以反悔,但需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提出。因為此時遺產還未分割,遺產還不是各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如果各繼承人同意,應允許其反悔。若在遺產處理過后,繼承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承認。
放棄繼承權后可以反悔,但需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提出。因為此時遺產還未分割,遺產還不是各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如果各繼承人同意,應允許其反悔。若在遺產處理過后,繼承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承認。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包括兩種含義: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
(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繼承遺產屬于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繼承財產到底屬于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的問題是需要根據是否有遺囑來分析的,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的存續期間繼承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有例外情況,規定了,如果是依據遺囑進行的繼承,并且遺囑中明確的寫明遺產只歸夫妻一方所有,那么繼承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反之,如果沒有遺囑或者遺囑沒有說明遺產歸夫妻一方繼承,那么遺產為夫妻共有財產。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希望以上問題能對您有所幫助,若還有其他法律問題請你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遺產處理前或者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放棄繼承權有時間限制嗎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期限是有限制性的,如果是屬于受贈人的就需要在六十個工作日之內作出接受或者是放棄的表示。
【法律分析】
一、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的,視為其自繼承開始就放棄繼承權;不但對遺產不享有權利,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不承擔義務,而且對遺產的孳息也不享有權利。二、放棄繼承一般不允許反悔。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開始到遺產分割之前的這段時間內,放棄自己已取得的繼承遺產的權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愿意處于繼承人的地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必經過人民法院的批準或別的繼承人許可。倘若允許撤回,不僅會影響遺產分割的進行,而且不利于繼承關系的穩定,不利于公民的生產和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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