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和破產管理人的區別
遺產管理人和破產管理人的區別如下:
1、職責不同:遺產管理人主要負責管理遺產,包括處理遺產分配、清算債務等事宜;破產管理人主要負責管理破產企業的財產,并進行債務清算和資產處置。
2、任命方式不同:遺產管理人由遺囑或法院任命,而破產管理人則是由法院任命。
3、工作范圍不同:遺產管理人處理的是個人遺產,而破產管理人處理的是企業破產的情況。
4、時間不同:遺產管理人的工作一般在遺產分配完畢后結束,而破產管理人的工作則在破產清算完成后結束。
5、職業背景不同:遺產管理人一般是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而破產管理人則需要具備法律、財務等方面的專業知識。遺產管理人是指被法院或遺囑指定的人負責管理、處理、分配遺產的人。破產管理人(BankruptcyTrustee)是指在破產程序中由法院任命的專業人士,負責管理破產債務人的財產、清算債務、研究和提出債務重整方案等工作。
遺產管理人和繼承人的區別
含義不同,利益不同。具體如下:
1、含義不同,繼承人是指在遺產繼承中享有遺產權益的人,而遺產管理人是指由法院或者公證機關指定的管理遺產的人。
2、利益不同,繼承人是遺產的合法繼承人,享有遺產的所有權益,包括遺產的收益和負債,而遺產管理人只是負責管理遺產,保護遺產的安全和完整。
什么可以成為遺產管理人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均可以擔任遺產管理人。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可以成為為遺產管理人。如沒有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具備相對獨立的身份和地位,可以獨立處理一些事項,以維護被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減少繼承過程中的糾紛。在資產較為復雜,涉及眾多債權債務及委托事項時,遺產管理人制度就起了大作用。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什么職責:
1、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2、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4、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5、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6、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7、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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