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只要口頭遺囑符合以下內容的,那么就有法律效力:1、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2、立遺囑人屬于有民事行為能力人;3、遺囑是真實意思表示;4、遺囑中涉及的財產屬于個人合法財產;5、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法律分析:1、遺囑人有訂立遺囑的能力;2、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無瑕疵;3、遺囑的內容合法并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4、遺囑處分的財產屬于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訂立口頭遺囑,危急情況解除后應當訂立書面或錄音錄像遺囑。6、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法律分析: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法律分析: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采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么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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