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去世留下的撫恤金如何分配
精神病人和正常人繼承是一樣的。有遺囑按照醫囑繼承,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有精神病的人能繼承財產嗎
一、有精神病的人能繼承財產嗎 1、能,精神病人同樣享受繼承權。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包括兩種含義: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 (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于繼承人并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系,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性、財產權的繼承權;精神病人在沒有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下是享有繼承權的; 2、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繼承,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故遺產的繼承首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這個案件中,雙方配偶都已經去世。所以,對于丈夫的遺產,他的子女和父母有權繼承;對于妻子的遺產,她的子女和父母有權繼承;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二、繼承遺產范圍如何確認 1、要查明公民死亡后所遺留的財產,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用于繼承; 2、要查明公民對其生前實際占有的財產,是否確實享有所有權,如是向他人租借的財產,則不能作為遺產用于繼承; 3、要嚴格區分公民個人的財產及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如屬共有財產,則應先析產,后繼承; 4、某些被繼承人不可轉讓的人身性權利,如受扶養贍養的權利,領取養老金、退休金、病殘人員補助金等權利是不能被繼承的; 5、要明確公民死亡后所遺留的財產在其生前是否已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另外,還要查清撫恤金、生活補助費及保險金是否已明確了受益人,如已指定受益人,則屬于該受益人所有,而不屬于遺產的范圍。 綜上所述,由此看來這個有精神病的人也是可以有這個繼承財產的權利的,除非符合一些這個《民法典》中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但如果在某些情況下有悔改表現,也是不會喪失繼承權的,但是千萬不要為了爭奪這個財產而傷害自己的家人。
精神病人后代的繼承權歸誰
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繼承權,具體如下:
1、精神病人因不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設立遺囑,則其遺產按法定繼承進行;
2、如果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則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繼承。繼承人之間可以協商或者平分遺產;
3、對被繼承人盡了較多的扶養義務的繼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參與遺產的分配;
4、如果沒有繼承人,則遺產歸國家或被繼承人生前所屬集體所有。
繼承遺產范圍確認具體如下:
1、要查明公民死亡后所遺留的財產,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用于繼承;
2、要查明公民對其生前實際占有的財產,是否確實享有所有權,如是向他人租借的財產,則不能作為遺產用于繼承;
3、要嚴格區分公民個人的財產及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如屬共有財產,則應先析產,后繼承;
4、某些被繼承人不可轉讓的人身性權利,如受扶養贍養的權利,領取養老金、退休金、病殘人員補助金等權利是不能被繼承的;
5、要明確公民死亡后所遺留的財產在其生前是否已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另外,還要查清撫恤金、生活補助費及保險金是否已明確了受益人,如已指定受益人,則屬于該受益人所有,而不屬于遺產的范圍。
綜上所述,無論是精神病患者還是正常人,其財產繼承人的范圍是由法律確定的。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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