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么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年滿18周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的遺囑才有效。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 4、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5、不得處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有效遺囑的確認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1、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具有立遺囑的資格。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和偽造的遺囑,均為無效遺囑;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即遺囑人不得利用遺囑處分不屬于自己所有的財產,不能取消或減少法定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的繼承權和繼承份額。
4、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親自簽名,然后注明年月日。注意:不能由他人代寫或記錄;不能打印;不能由他人代簽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囑無效的情形包括
遺囑無效的情形包括: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2、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所立遺囑有效,發病期間所立遺囑無效;
3、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遺囑有效;
4、被診斷為癡呆癥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遺囑無效;
5、遺囑中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的,遺囑無效;
6、處分不屬于自己財產的遺囑內容無效。
遺囑無效遺產繼承方法:
1、遺囑無效,可以分為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情況。
2、在部分無效的情況下,根據這一無效部分不同的具體內容,對遺產要作出不同的處理。比如,倘若遺囑所處分的是立遺囑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財產,那么,其他財產共有人有權要求他所得的份額,而只付給遺囑繼承人相應的份額。又如,遺囑中若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沒有留下必要的財產份額,那么在財產分配中,必須先行扣下這部分人必要的份額,剩余的遺產才能按照指定的內容執行。
3、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綜上所述,遺囑效力糾紛的案件中,許多案件的爭議焦點是遺囑人是否身體和精神狀況正常,遺囑人是否受到脅迫,遺囑上的簽字是否是遺囑人本人簽署,遺囑是否被隱匿,遺囑是否遭到篡改,該遺囑是否為最后的遺囑等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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