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繼承訴訟時效,《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但我們認為,繼承訴訟時效僅適用繼承人資格的糾紛,針對遺產分割的糾紛,是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因為遺產分割并不是物權的取得,而是物權的確認。根據《物權法》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而《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可見,只要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即取得遺產的物權,無需分割。確認物權的當事人可以在任何時候起訴,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遺產 繼承權糾紛 確在 人民調解委員會 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繼承人因 遺產繼承糾紛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內行使,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即,過了時效再起訴,除非對方自愿,否則權利人喪失勝訴權。發生繼承后,繼承人應及時協商進行財產分割;對協商不成,建議及時考慮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以免過了訴訟時效,自身的權利得不到法院的保護。依照繼承法第八條之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又進一步規定:1.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2.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3.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4.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內行使,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故,如發生繼承糾紛事宜,可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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