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喪失繼承權的情況有哪些
法律分析: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有: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首先,在主觀上,繼承人存在殺人的故意,不包括過失殺人。在犯罪動機上,不以繼承人為了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為前提。其次,故意犯罪的對象必須是被繼承人。最后,在客觀上實施了殺害行為,只要繼承人實施了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犯罪行為,不論犯罪是既遂還是未遂,都將喪失繼承權。
(二)是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首先,主觀上,必須有殺害的故意,且動機為爭奪遺產;其次,在客體上,所侵害的必須是其他繼承人的生命;最后,在客觀上,實施了殺害行為,不論犯罪行為是否既遂,都將喪失繼承權。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只要是遺棄被繼承人,不論是否嚴重,即失去繼承權;對于虐待被繼承人,則要求情節嚴重。至于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判斷。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所謂情節嚴重,可以是繼承人通過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的行為侵占了被繼承人的巨額遺產,也可以是導致其他繼承人未能參與遺產分割以致生活困難等。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不論繼承人是采取欺詐手段還是脅迫手段,只要導致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歪曲,情節嚴重的,就構成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不得繼承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4、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5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一、不得繼承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否既遂,也無論殺害動機為何均喪失對于被繼承人本人的繼承權;另外,該繼承人僅喪失其所所害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是喪失被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繼承權。 (二)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要求殺害的目的必須是爭奪遺產;與(一)同,該繼承人僅喪失其對所爭奪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三)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此處要求虐待被繼承人的必須情節嚴重而遺棄被繼承人沒有情節嚴重的要求;另外,依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此種情形若繼承人后來悔改的并且被繼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諒的,其繼承權可以恢復。因此這種情形下有過錯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并不絕對喪失。 (四)繼承人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但是不以此為限其他情形若可認定情節嚴重也導致喪失繼承權。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二、哪些財產或權利不可以作為遺產或者說不能繼承? 1.與被繼承人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如著作權中署名權; 2.與公民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以特定身份為客體的,如受遺贈人先與遺贈人死亡,受遺贈人的繼承人不能繼承遺贈中指定的財產; 3.國有資源的使用權,如采礦權,漁業權等,需重新申請; 4.承包經營權,承包的收益可以繼承,法律允許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繼承承包; 5、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與房屋一同轉移,但此權利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6、被繼承人與他人共有財產中屬于他人所有的財產部分,比如說,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同理,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 7.被繼承人生前已贈給他人的財產,以及租借他人的財產,死者生前已贈與他人的財產,受贈人自贈與合同生效時起,即享有相應權利,因此,這部分財產不能作為死者的遺產。被繼承人生前租、借他人的財產,其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或出借人,死者生前只有使用權,被繼承人死亡之后,應當交還給出租人或出借人,而不應當由繼承人繼承; 8.商業保險金的繼承:財產保險可以繼承;人身保險沒有指定受益人可以繼承,指定受益人,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 9.撫恤金,被繼承人生前給付本人的撫恤金,其是本人生前的合法財產,可以繼承,;而案例中給家屬的死亡撫恤金是不可以繼承的; 10.死亡賠償金:用于安撫死者家屬,不是遺產,不能繼承; 11.股權:《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但在有數個繼承人,且繼承人均愿意持有股權,而公司章程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所有繼承人能否成為股東,對此法律未明確規定; 12.復員、專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的繼承: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可以繼承,但復員費,轉業費有可能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分,一本情況下,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按照法律規定具體計算,醫療費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在遺產繼承中,比較麻煩的就是夫妻一方去世,涉及到對夫妻共同財產繼承的問題。根據規定,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共同財產在有遺囑的按照遺囑進行繼承,在沒有遺囑的情形下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但分割遺產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繼承權喪失的條件
法律分析: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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