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遺囑合法條件如下:
1、主體合法
(1)主體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必須年滿18周歲;精神正常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2)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2、客體合法
(1)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如果處分了與他人共有的財產或不屬于立遺囑人個人所有的財產,遺囑就要部分或全部無效;
(2)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囑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
3、內容合法
(1)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果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2)遺囑必須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不得違其他法律。
4、形式合法
(1)公證遺囑;
(2)自書遺囑;
(3)代書遺囑;
(4)打印遺囑;
(4)錄音錄像遺囑;
(5)口頭遺囑。
老人立遺囑生效條件如下:
1、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必須具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在場見證。如果立錄音遺囑,也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2、自書遺囑,須由立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的證據,可以按自書遺囑對待。
3、代書遺囑,由立遺囑人口授他人代書的遺囑,也須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為代書人,代書后,將代書的遺囑在立遺囑人面前宣讀無誤后,經立遺囑人認可,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
4、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是指是用電腦、打印機等設備打印出的遺囑。打印遺囑應當是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5、公證遺囑,立遺囑人請當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公證遺囑在法律上證據效力是最強的,為了立遺囑人的利益,公證機關對遺囑內容保密;
6、無論立哪種形式遺囑,立遺囑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由于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確表達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遺囑;
7、遺囑內容不得違返法律規定,不得剝奪有撫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人的繼承權;
8、遺囑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意思表達真實。如果遺囑內容含糊不清,籠統,那么在立遺囑人死亡后,很可能由于對遺囑的理解發生歧義而造成執行困難。
老人立遺囑形式如下:
1、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2、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3、打印遺囑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4、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制假遺囑弊端的發生,《民法典》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采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制作完畢后,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并由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5、口頭遺囑
遺囑人在危機情況下可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活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6、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
老人立有效的遺囑條件有:,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5.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遺囑可以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是,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1.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2.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3.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未盡到贍養義務能繼承遺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法律分析: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用立遺囑形式處分個人財產的權利。用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的方式有二種:遺囑繼承和遺贈。立遺囑人可以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遺產。遺贈則是立遺囑人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法律賦予公民用立遺囑的方式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既體現了我國公民具有廣泛的自由民主權利,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老年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形碼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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