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該怎樣變更
法律主觀:
變更已經公證的遺囑必須要立遺囑的人自愿的到以前公證的地點進行撤銷原來的遺囑內容,然后進行更改。法律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遺囑變更與撤銷的條件
法律分析:1、遺囑變更、撤銷時,遺囑人須具有遺囑能力。
2、遺囑的變更、撤銷應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的變更、撤銷應是遺囑人親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辦理。
4、遺囑的變更、撤銷不得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必留份。
5.經變更、撤銷的遺囑是否保留了繼承人的必要遺產份額,也應當被繼承人死亡遺囑生效時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主觀:
一、撤銷變更公證遺囑要什么條件
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需要的條件是可以通過再立遺囑的方式或是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為 進行更改。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遺囑公證與其他形式的公證效力一樣,不具有最高效力。
二、證明遺囑關系成立的證據有哪些
遺產繼承證明遺囑關系成立的證據如下: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公證遺囑的,應當提交公證機關的公證書;
3. 代書遺囑 的,應當提交代書遺囑書;
4. 自書遺囑 的,應當提交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具體時間的自書遺囑書;
5.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提交錄音并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
6.口頭遺囑的,應當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
三、公證遺囑的生效條件
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公證機關是我國專門辦理證明法律行為及有法律意義文件和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司法行政機關。因此,公證遺囑是方式嚴格、內容真實、證據力較強的一種遺囑形式。辦理公證遺囑一般由遺囑人在公證員二人面前,親筆書寫遺囑,簽名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公證遺囑不得變更和撤銷對嗎
公證過的遺囑也是可以進行變更和撤銷的,立遺囑人可以重新再立公證遺囑,重新立了一份公證遺囑以后,就視為對原公證遺囑內容的撤銷。或者立遺囑人自己也可以到公證機構提出變更或撤銷申請,只要有正當理由,公證過的遺囑也可以依法變更。
一、公證遺囑不得變更和撤銷對嗎? 公證遺囑是可以撤銷和變更的,遺囑公證可以通過再立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更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二、遺囑必須公證才有效嗎? 遺囑不需要公證也能發生法律效力,公證只是加強了遺囑的效力,只要遺囑是被繼承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自書遺囑,符合了要式條件就發生效力。遺囑生效的基本條件是: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3、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4、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三、辦理遺囑公證的流程是什么? 1、申請與受理。 (1)申請。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的公證申請標志著公證活動的開始。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三)需公證的文書;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2)受理。受理標志著公證處公證行為的開始。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二)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公證處受理后,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并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2、審查。 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3、出具公證書。 其實立遺囑人是有權利對自己立的遺囑隨時隨地進行更改的,法律上沒有規定過有公證書的遺囑是絕對不可以撤銷的,但因為公證的性質比較特殊,如果想要變更和撤銷原來的公證遺囑,只能重新以公證方式立遺囑或者到公證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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