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未成年孩子多久算遺棄罪
法律主觀:
遺棄罪 不能看時間長短,而是要看情節惡劣與否。從相關法律 法規 及司法實踐來看,若令被害人流離失所、遺棄重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遺棄對被害人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等的,視為情節惡劣,是為遺棄罪。因此,拋棄無自理能力的孩子,顯然使其陷于危險的境地,極有可能涉嫌遺棄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 扶養 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法律客觀:
一、拋棄孩子多久可以判遺棄罪?實踐中的相關行為,在滿足了法律規定的遺棄罪構成要件后,則就可能涉嫌構成遺棄罪。此時,還要看實際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遺棄罪的立案標準,如果滿足,那么才能確定該行為是構成遺棄罪的。之后就要根據具體情節對行為人定罪處罰。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于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在法律上不負有扶養義務,互相間不存在扶養關系,也就不發生遺棄的問題。二、遺棄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并對家庭成員之間應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有負擔能力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遺棄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為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遺棄罪一經定罪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綜上所述,遺棄罪的犯罪對象是家庭無勞動能力的成員,至于拋棄孩子多久可以判遺棄罪,并沒有明確規定,對遺棄罪的認定,要從構成要件方面入手,而不是看遺棄的時間。如果遺棄行為十分惡劣,給孩子造成嚴重傷害的,公安機關可有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遺棄配偶多久算遺棄
夫妻一方離家特定期間后即可認定為是遺棄配偶。
遺棄家庭成員并不是遺棄多久,而是有病不給治,有飯不給吃這樣的遺棄,不管多久只要有這樣的情況,并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就構成遺棄罪了。家庭成員一般認為是直系親屬和有撫養關系的旁系親屬。孩子和老公肯定算。夫妻之間存在遺棄罪。民法典婚姻家庭: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遺棄罪原則上是公訴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只有在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的時候,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犯有遺棄罪的時候,法院才能作為自訴案件受理,此時可以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自訴。
如何認定構成遺棄罪犯罪: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在法律上不負有扶養義務,互相間不存在扶養關系,也就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般離家出走多久算遺棄
一般離家出走多久算遺棄,關鍵要看造成的后果,與時間的長短無關。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
遺棄罪是指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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