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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問題(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11-23 11:21:19

關于離婚后房產的問題

我父母現在要離婚,關于房產的問題怎么解決。rn(1)我父母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上面寫明房屋歸我母親所以,現在是要先領離婚證書,還是要先辦理房產過戶(之間房產證上只有我父親的名字)rn(2)房子是我爸媽自建的,但是土地是爺爺奶奶留下的,房產上是父親一個人的名字,現在父母離婚了,叔叔姑姑們可以來爭地產嗎?
1都可以,因為離婚協議書會在民政局存檔,而且在沒離婚前,產權證怎么變都是夫妻共有財產.所以先離婚或先過戶都是可以的.因為即使先過戶了,只要沒離婚,還是夫妻共有,只有以離婚為生效.
2應該是城鎮或者農村的房子吧(因為城市的土地是國家的,自建房是違法的),如果你爺爺奶奶都已去世,如果你父親沒有再結婚的話,你就是唯一的繼承人,你的叔叔姑姑沒有繼承權.(如果你父親再婚,那你和后母將是繼承人,繼承權平等)

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1.父母現在未離婚n2.母親以我的名字貸款買了一個房子。n3.請問:父母離婚后(我跟母親,我已成年,有經濟能力。)我父親是否有權分割我的房子?是否屬于三個人的共同財產??
  離婚后法院判決離婚后房產款是對半分,如果對方不賣房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法院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和裁定持《拍賣成交確認書》到相關部門辦理產權轉移手續。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二條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托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婚姻房產糾紛怎么解決

婚姻房產糾紛怎么解決

  婚姻房產糾紛怎么解決, 夫妻離婚后經常會因為房產歸屬問題產生糾紛,那要是出現了這樣的糾紛,夫妻對于他們在婚前或婚后所購買的房產,屬于哪一種性質的財產制常常認定不清,那么婚姻房產糾紛怎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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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法典》房產糾紛案例如何處理?

  房產糾紛是一種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它是指關于房屋和土地的權益爭議。一旦發生房地產糾紛,公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予以解決:

  1、調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調解,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

  2、仲裁。房地產糾紛發生后,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3、訴訟。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房地產糾紛。

   二、離婚房產應該如何分割?

  1、婚前購買的房產并且貸款已經付清的分配。若是婚前由一方全資購買,則不管是離婚后還是婚姻續存期間都是屬于個人財產而不必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劃分中來。(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的話。)若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則根據雙方的出資憑證劃分比例進行房產產權的劃分。(也可以私下協商。)

  2、婚后購買的房屋的分配。婚后購買的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此時就算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姓名,也算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一步劃分而不是僅僅為個人財產。

  3、不管是婚前購買房產還是婚后購買房產,只要是兩人雙方一起還的貸款,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和增值部分算作夫妻共同財產要進行進一步劃分。

  4、父母為子女出資所購房屋的分配。若是婚前,則默許為只對該子女的贈與,不算做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直接作為個人財產。(出資方明確說明是贈與兩人的除外。)若是婚后,則默許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需要進行進一步的劃分。(出資方明確說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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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夫妻不離婚,可否請求分割共同房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由且不損害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二、婚前房產婚后增值部分,離婚時歸誰?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承諾贈與對方房產,贈與方能否反悔?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四、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五、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離婚時怎樣分割?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按揭貸款購房,離婚時房產歸誰?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七、婚前按揭購房婚后共同還貸,房產增值部分歸誰?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八、夫妻一方私自賣房,另一方能否追回?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九、夫妻出資購買一方父母名義的房改房,離婚時能否按夫妻共同?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十、以為條件的房產分割協議,是否生效?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婚姻房產糾紛怎么解決3

   一、離婚房產分割糾紛該怎么處理?

  1、協商解決。解決離婚房產分割糾紛之前,當事人應當心平氣和坐下來好好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2、調解。讓居委會或村委會或者工作單位等部門對房產分割糾紛進行調解。

  3、判決。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就離婚房產分割糾紛達成一致意見,可起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先會對該糾紛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將依據一定事實情況進行判決。如果當事人對此還是不服,可以在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

   二、延伸補充:關于離婚房產的處理辦法?

  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1、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于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三、特殊情況下的離婚房產分割糾紛處理

   (一)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二)婚后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三)夫妻雙方婚后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后離婚的。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間沒有事先對于房產明確約定產權歸屬于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是哪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是否載明共有人,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 該房產均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以前爭議較大,現在有了明確的“說法”。

   (五)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如果當事人是在全部償還銀行的貸款之后提起離婚訴訟,此種法律關系較簡單,一般平均分割房產。但在房屋價格飛漲的今天,夫妻雙方具備一次性全額繳納購房款實力的畢竟還是少數,大多數都是采取商業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房屋。商業按揭貸款大要經歷繳納首付,銀行支付開發商剩余房款,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業主償還全部貸款之后從銀行手里取得產權證等步驟。

  實踐中大多數案例出現在繳納首付款,按揭貸款之后,尚未全部償還貸款之后的環節。因為業主還應當償還銀行的貸款,在償還貸款之前,盡管已經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書,但是業主并不實際掌握房產證,該房產證被抵押在銀行手里。也就是說,該房產還存在抵押權。

  分割按揭財產時候存在首付款、已經償還貸款、尚未償還貸款、房屋實際升值等四個組成部分。實際上房屋的合同價值就是已經支付房款與剩余貸款本息的總和。

結婚后買的房子離婚怎么算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買房全款的,屬于其個人財產,如加上另一人姓名的,視為贈予,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后父母資助子女買房,房產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占有。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3、婚后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時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4、婚后一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行為,該房產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對方無權請求分割該房產。
5、婚后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應該屬于購房者一方的財產,對方無權請求分割該房產。
6、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房,該房產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1.婚后房產離婚時可以夫妻協商分割,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比如說可以一方獲得房產,另一方獲得相應的財產補償,或者將房子拍賣,各自獲得相應的金額。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結婚后夫妻共同買房子,屬于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的相關問題先由雙方協議解決。如果雙方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如果離婚時雙方對房產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法院一般會按以下情況處理:
1、如果雙方都想要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由雙方競價取得;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然后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對另一方支付相應的折價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溫馨提示:如果房產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那么法院一般不會對該房屋進行處理,雙方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另行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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